高校食堂外包模式管理论文(2)

时间:2021-08-31

四、高校食堂外包模式下的权利让渡与风险管理

  高校作为食堂的投资者、管理者,其投资、管理食堂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而是为了给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高校只能促使食堂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获得学生对学校整体教育服务的认同,从而获得办学的美誉度。同时,由于高校对食堂具有垄断管理的部分条件,有些食堂同时具有地缘垄断和行政垄断。因此,外包模式下,学校能够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权利,适时、适当地进行权力与利益的让渡,严格控制各种风险的扩大和发生。

  (一)高校及食堂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积极引进社会企业参与后勤服务与竞争

  高校有一些领导觉得社会企业“无奸不商”,很难驾驭,又担心引进社会企业后,本校教职员工丧失创收的机遇,弄不好还会把学校的产权丢失,因而不肯把业务让给社会企业。其实,在比较成熟的法律环境下,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企业自律性的加强,社会企业中的绝大多数乐意守法经营并取得合法利润。如“上海市为高校服务的社会企业已超过120家,约占市场总量的34%,安徽省高校296个食堂,社会企业经营155个,占52.4%”。

  (二)在设计食堂外包的合作模式时,高校要充分调查

  高校要分析学校所处环境对学生就餐的影响,了解校内食堂所具有的固定资产、资金资源、就餐者消费资源及管理者人力资源。在此基础上,对我们掌握的权力与利益按照重要与可能的程度实行有条件的让渡。首先,对于进入退出权、采购定点权、销售价格权、环境控制权、竞争引入权、补贴分配权,任何时候都要牢牢把握,不可过多让给企业。如果校外餐饮业十分发达,而校内就餐人数较少,则校内竞争程度可以降低;相反,学校处于郊区,周围没有餐馆,校内竞争就要加强。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的时期,可以减少学校的收益、较多地给予学生与食堂直接的现金补贴,同时控制价格上涨幅度,保证质量不降低。而对于人员选择权、采购价格权、菜品调整权、生产控制权、高档菜品销售权则要更多让渡给经营者。这样既利于经营者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利润,又可减少学校的管理成本。

  (三)选择社会企业时,高校首先应该全面考察、了解合作者的资信状况,通过公开竞标确定合作商,以避免因“自己人”的寻租而引进不法商家

  经营者确定之后,要针对食堂管理的各项权力反复协商,在确定让渡的项目、程度与比例之后,签署尽量完备周详的合同以规范双方的责权利。

  (四)值得注意的是,食堂外包合同不是“即时交易”的合同,它“牵涉的时间长,交易双方的理性有限,不可预见因素多,无法将所有可能性及其解决方案都准确、清楚地写在合同里”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1.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管理日志、采购台账、销售明细账目,加强生产销售及环境现场监督,逐日登记检查情况,杜绝采购保管生产销售储存过程中的风险。2.管理者应该随时保持对物价涨跌情况、师生满意度、经营者与员工心态的关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适时适当地给予权力或经济利益的让渡,维持经营者正常的利润和员工良好的工作心态,确保师生较高的满意度,达到“零风险”的管理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2007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通报.卫办应急发,[2008]24号[DB/OL]www.moh.gov.cn.2008-03-05.

  [2] 皮光纯.高校学生食堂如何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DB/OL]中国院校后勤信息网,2008-4-11.

  [3] 王守军.高校后勤改革理论探索[A].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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