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的知情权论文(2)

时间:2021-08-31

4.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

  高等教育服务与一般商品生产有相同之处,但又具有无形性、服务的非标准性、消费服务与参与生产的同时性等特点,使得大学生在消费中不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难以进行判断,而且自己要承担服务质量的风险责任。在现实中,学校为了吸引学生,虚伪不实和误导广告大量存在。如对学校教学条件、教师素质、就业需求做虚假宣传,说某专业有多少教授,实际上这些教授可能是兼职的、挂名的或长期在国外,即使在学校也不给本科学生上课等。有的学校宣传有多少图书资料,实际上很多是过期的废品,这些都对学生有欺骗性。

三、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原则

1.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所谓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指“把法定的知情权转化为现实的.知情权的具体途径”。不同领域的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有4种。一是通过大学的校园网络、报纸、广播、宣传窗、公示栏、发放专题资料等比较固定的途径知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新闻、学术动态。二是通过各级会议知情。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是有组织的集体消费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与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例如,院、系召开全体学生大会,讲解学校的政策,辅导员向所服务的班级介绍、说明、讲解学校情况。三是通过向教师询问。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别问题,比如想了解某个专业的课程和就业情况,可以去咨询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通过个别的口头介绍或网络邮件了解真实情况。四是通过调查、实地考察等主动方式知悉情况,比如要想了解学生对校园社团的态度,可以通过学生会组织调查。

2.知情权的行使原则

  (1)关联性原则。大学生虽然是在某一个具体的院系进行学习,在比较稳定的食宿环境生活,但他作为学校的一员,享有对学校信息的全面知情权。不过,这并不表明学生可以知道学校的一切,他有与校长、老师、管理人员不同的知悉范围,即知情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关联原则,只能对相关的人、物和在相关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知情。凡是与其发生具体法律关系的情况,他有权详尽得知,无关的内容不得要求对方告知。例如,学校的机密、核心技术、教师的个人材料、学生的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码等就不属于每个学生知晓的范围。

  (2)及时性原则。由于知情权的行使是其它实体性权利行使的前置程序,所以知情权行使的及时与否对后续权利的行使影响很大。例如,某省专升本考试资格条件中规定,必须要有省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不能用全国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替代,这一要求必须在报名资格审查前一段时间告知学生,以便学生有机会参加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否则,使学生错失机会,从而引发矛盾。再比如,新生在人学后3个月内是否获得学籍,是大学生应该及时知情的个人信息。如果学生不知情,没有及时注册取得学籍,他的学习权就会受到伤害,在毕业时还可能留下后患。

  (3)选择性原则。赋予主体知情的选择性表明大学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某些信息知情,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在大学生消费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制度是要求每个消费者必须知晓的,如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学位授予条件等,学生应该熟悉。但还有一些信息是学生可以有选择地知情,学校不必强制学生知道,如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那些不想转专业的学生就不必了解。

  (4)程序性原则。大学规模的庞大和职能部门的分工要求大学生按程序行使知情权,以防止无序和低效率。当然,首先要告知信息的掌握部门和信息获取的程序,要求尽量走畅通的渠道去获得信息。比如关于学籍与成绩的信息,一般先到院或系学籍管理教师处了解,遇到疑难才到教务处核查,否则,每个学生都直接到教务部门,就容易造成信息需求者拥挤而耽误时间。

  按程序知情还意味着有时要给予一定的告知时间。有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相关信息的提供有一个收集、整理的过程,合理的、必要的预留时间是需要的,此时双方要合作与配合,不能由于情感干扰而影响知情权的实施。

  确立知情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既是为了保证大学生达到知情的目的,也是防止滥用知情权的需要。遵循原则有利于保证知情主体和信息掌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对方的侵犯。

四、大学生知情权的维护

1.高校要树立服务理念,保证大学生的平等地位

  知情权的生成和发展是平等观念和平等制度得以现实化的重要标志,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在高等教育管理中,长期过于强调集体利益,好像大学是国家的,可以不知情而放心,个人是大学的管理对象,不能追求个人需要与权益。这种观念与高等教育的服务观是相悖的。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角度看,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的双方对服务相关的事情有平等全面了解的权力,否则,表象的平等必然会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充分获取信息;反过来,只有充分得到信息,教育服务消费者才能获得平等地位。

2.建立高等教育服务信息公布制度,拓广信息传播路径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证公民知情权的规定是不充分、不完整的,教育服务消费知情权的立法目前更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建立高校信息公布制度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校务会议确定信息定期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行使方式、损害责任与救济途径,促使高校依法主动公示,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一方面是要把高校自己知道的应该让学生知悉的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另一方面,要保证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得欺诈和不向对方做错误陈述,不致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不隐瞒对对方不利的情况,等等。为了规范信息公布,做到信息畅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使得每个学生能凭借自己的学籍身份信息卡平等自由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3.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指导其学会信息请求

  长期以来,学生关心的是自己是否有机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上大学,一旦进入大学,对大学内的很多情况就不太关注,认为一切只能听其自然,无可奈何,没有知情意识和维权思想。从法理上讲,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在维权方面忍让不是美德,是对社会的犯罪。大学生是文化素质比较高的消费者,应该具备主动收集信息的能力,发挥自己的力量去维护知情权。学生必须明确:自己才是个人利益的最好维护者。

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媒体对高校信息的监督

  信息占有者在没有利益诱惑和外力的干涉下,总是容易疏忽信息的公布,而导致客观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高校管理活动中,政府要给学校压力,规范政策公布,防止虚假信息。比如必须要求公示各种消费收费的审批文件、用途,学生书籍费的收缴结算帐目等。

  新闻媒体是帮助学生知情和监督学校公布信息的重要工具。按其使命来说,新闻媒体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监督是新闻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持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被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关注的事件,往往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对于学校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事件,新闻媒体要积极曝光批评,对其他学校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5.寻求大学生知情权受损后的法律救济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服务提供者发布虚假广告和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时的赔偿办法给予了具体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的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些途径在维护大学生知情权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应用,以改变以往大学生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求助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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