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与计生的科学理解
(一)诚信的解释
人类历史上,诚信的内涵因所处的时代不同,学术派别不同,理论概括的不同,表现的形式会不一样,但是,几乎所有的教育家、思想家都提倡诚信,并且也是这样要求自己。诚信的意义和作用也从不同角度被阐释。孔子解释为,“诚者,乃做人之本,人无信,不知其可”;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等等。“信”也是伦理中的一种重要价值观或道德标准。“信”的含义与“诚”相近。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后来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标准。隋国大夫季梁:“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左传》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3可以看出,诚信包含的最基本涵义是一致的:真实、诚实、表里如一、信赖、信誉或信任等。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无论是阶级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未必平等但一定是互信的。诚信包括诚实、诚恳、守信、有信等。诚信已成为人们在其社会行为中应该普遍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之一。随着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的加深,诚信的外延也不断扩大,从人与人交往之间,到人与社会、人与组织、人与国家、国家与个人等方面;另外,诚实的内涵也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扩大,首先表现出诚信的层次性,即诚信从最初的对个人、对家庭的行为准则,逐渐扩大到对国家的忠诚,对普遍民众的忠诚;诚信的最高的境界、理想(或要求)是要对国家、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即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组织)对个人(或家庭)的平等问题,更应该是个人(组织)对最大多数人事业的公平、公正、平等的关系问题。其次是诚信的系统性,诚信主体之间是相互的;诚信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诚信有最低目标、最高目标、中间目标的层次划分;诚信具有多重属性,各个属性之间既可能统一也有可能对立等等。
(二)诚信的本质及特点
1、诚信是维系社会发展的基本结点
诚信占据着人类道德的核心位置,“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被人们视为治国、修身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内容,更是人人应该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诚信对于国家也一样,诚信为政,才能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社会才可能得到发展,比如,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诚信的对立面是没有诚信或不诚信、欺骗、不真实等,没有诚信就意味着未来活动的不可能进行,也就是意味着其社会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因此,诚信也是行为主体自觉的行为客观要求,充分显示了诚信在人类社会活动的价值和地位。从古到今,人类高度重视诚信原则,诚信的存在维系了人们交往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2、诚信也是法律规范中的本质要求
诚信不仅是人类之间交往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同时,亦逐步上升为一种法规、法律。一般情况下,对诚信的衡量往往是通过不(没有)诚信来区别或刻画的。对不诚信(或诚信)思想的褒贬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都规定了活动主体双方是平等互信的,在平等互信的前提下,人类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即法律规范下,不诚信的行为或活动(如欺诈、隐瞒真相、引诱等)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强制惩罚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的。因此,诚实信用既是道德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范畴内的规范要义。
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 个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信息充分,信息充分暗含着一个意思:信息首先是真实的,即不是虚假的或者不能是不可靠的。诚信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和前提条件。当人类进入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时,对诚信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和必要。现代社会也被称为“信息时代”,现代社会特点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交往的途径、环节等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视透明、及时、公正、快捷的大量信息,透明、开放的信息渠道能够让交易双方站在更加公平对称的立场上进行交往。尤其是处于社会核心位置的政府要治理社会、服务社会更加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即质量的真实是比任何时代对诚信要求都更加迫切。真实的信息实质也包含着最低的个人行为成本、社会成本或最大的个人收益、社会收益。因此,政府服务的诚信和对公民的诚信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3、诚信表现为超越功利的道义性
诚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义性。传统社会以家国为本位,个人只是家国关系网络中的构成因子,缺乏独立的地位,缺乏个人的权利,在价值取向上是家国利益至上,个人只能为家国尽义务,而不要求个人权利。因此,人们做出某种诚信承诺往往不以功利要求为前提,履行诚信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面对利益,基本上是以道义衡量,决定取舍,符合道义则取,不符合道义则不取。推而广之,任何社会行为,均应从道义出发。4这种诚信的“义”(诚信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道德的主要内容和标志)或“信”与“利”完全对立,当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时,诚信就可能变为空洞的或较高行为道德标准,这也是造成目前缺失诚信较为普遍的原因之一。
(三)计生与“诚信”的`关系
诚信计生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区实现和谐社会客观要求,更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科学选择。这种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诚信与计生之间的联系。
一是计生与诚信的目的相同。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历一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计生工作中相继采取过突击活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等措施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部分群众遭受了较大的身心损失和利益损失。但是,从全国范围内、从国家长久来看,全国人口减少近4亿人,相对于我国人口已有的规模,已有不发达的社会阶段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而言,最大的好处可能是避免了发展所遇到各种制约瓶颈,从而为社会发展,实现了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条件。诚信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其目的就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信,和谐。
二是诚信是实现计生目标的基本保障。我国计生的目的是社会和谐,其深层基础在于全社会之间拥有一种普遍的认同,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的纽带。没有信用,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而计划生育工作群众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每个家庭、每个人都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联系如何,能否实现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和谐,服务者与受服务者的和谐,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没有诚信的计生就没有社会的长久持续稳定。特别是,当前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作为人们行为的主要动机,诚信机制还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政府部门的率先诚信示范,有助于全社会诚信的普遍建立。**区诚信计生道路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修补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和政府的执政为民的地位,增强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是计生和诚信是当前我国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当前计生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通过人口数量的减少,把社会既定、有限的资源(土地、水、物质财富等)用于人的全面发展上,如通过医疗、卫生、安全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的人的身体素质;另外,也包括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制度等事业的发展对人的其它素质的提高。计生事业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土地、经济投入产出的社会效益,因此,可以说,计生的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各个方面;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任务又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把维护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等等。5这些社会事业的持续繁荣发展的不可能离开诚信。因此,没有诚信社会事业不可能得到发展,可见,诚信和计生是当前社会的事业的主要内容或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