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民主管理体制构建论文

时间:2021-08-31

  摘要:文章从内外因角度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构建现代高校民主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同时提出了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转变观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民主管理的各项措施,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高职院校管理体制。

  关键词: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多年以来,我国许多高等学校,特别是本科院校,在落实《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学的实践中,形成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高校管理体制。尽管在实践这一体制的过程中,各个学校理解不完全一致、建设思路各有侧重,但是在高等学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基本架构上是相近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快速发展并日益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建设的探索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高职院校落实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的现状及其原因

  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数从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校升格而来,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高职院校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到了扩张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外延发展领域,对管理体制的研究和探索相对不足。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多数高职院校将领导体制改革的目光主要聚焦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上,多数学校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党委、行政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等与高等教育接轨的制度,从领导体制上实现了中职向高职的转轨。但是在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如前所述,高职院校大多数脱胎于中专、职高、技校。高职院校的领导层多数也是从这类学校而来,在此之前,他们几乎没有从事高等学校管理的经验和经历;尽管学校从办学层次上得到了提升,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权力绝对控制的办学理念和管理观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实践中,高职院校往往忽视了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体现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往往局限于知情权、表达权,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参与权和监督权上;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人员组成上往往与行政领导组成人员大面积重叠,以致于行政权力侵犯甚至取代学术权力的情形时有发生。

  其次是客观条件限制。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教授治学要在高职院校中得到实现,除了学校要通过各种制度来构建合理的教授治学机制、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之外,还要求高职院校本身有较为庞大的教授群体的存在。而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现有的大多数教授、副教授也跟学校领导层一样,多数是从原来的中职学校转变而来。一方面,教授本身习惯了受制于行政权力的支配,缺乏管理意识;另一方面,教授的缺乏,特别是在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地位的知名教授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教授在科研、学术管理领域的发言权。

  再次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导向不明确。不可否认的是,高职院校发展初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职院校的引导、要求主要集中在办学规模的扩张和办学层次的提升;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先后启动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又侧重于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以及专业和课程等内涵建设的评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把对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和探索,放到一个相对突出的位置。因此,近年来高职院校在办学条件得到较快改善和办学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的同时,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成效不大。

  二、对贯彻依法治校理念,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建设高水平的、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必然要依托于比较完善和稳定的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可以预见,不管是高职教育的外延扩张,还是以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为引领的内涵建设,在不久的将来,都将触及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建设这一关系到整个高等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而要在高职院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具体制度,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与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之间的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这一认识在近期教育部高职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遵守《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与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之间的关系。“党委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委对学校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院长负责”是指院长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教授治学”则主要是指教授作为一个群体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即所谓的治专业(在本科高校表述为治学科)、治学术、治教学、治学风;“民主管理”则是指切实保障教职工依托教代会这一组织,实现对学校管理和学校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要坚持党委领导的核心作用。这是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是坚持高等学校办学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高职院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党委总揽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协调各个方面,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即把好方向、出好主意、用好干部、抓好大事。同时,党委对学校的领导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委集体,应在党委会范围内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只有如此,才能稳定党委在高校的核心领导地位、保证党委决策的准确、科学,使班子形成正确的决策。

  二是要尊重院长对行政事务独立负责的权力。院长是高职院校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起着贯彻执行党委集体意志、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多数高职学院中,院长往往本身也是党员,是党委集体的重要成员。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党委要在抓大局、把方向的同时,注意尊重院长对行政事务独立负责的权力,支持院长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由党外人士担任院长的高职学院中,党委在重大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也要注意征求和尊重院长的意见,涉及行政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