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及十三五展望论文(2)

时间:2021-08-31

  4中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思路及“十三五”展望

  农业科技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要求,离不开配套的科技体制,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农业生产由精耕细作向机械化转变、农产品由短缺到结构性过剩转变的关键阶段,农业的科技创新必须借助改革的力量,将制度创新作为突破口,通过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及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机制,适应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步伐,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体制及制度上的保证和支持。“十三五”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5年,既要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胜利实现,又要取得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决定性成果,还需确保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因此对新时期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思路及发展方向的把握至关重要。总的来说,新时期农业科技应以改革带动创新,以创新促进发展,扎实推进科技体制改革,适应和引领农村经济新变化。同时要适应未来5年万众创业的新形势,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开放合作、良性互动的氛围和土壤。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投资体制、农业科研管理体制、农业科技推广运行机制。

  4.1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投入体系

  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性、社会性决定了其投资主体为政府,应进一步维持并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项目、人才、政策等方面对西部省份特别是农业大省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农户投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投人保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一方面,要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的支持,使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优秀科技人员以及优势科研团队得到稳定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公益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支持,在财政预算上保证一线农业科技推广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同时在财政支农资金的安排上要向重点产业倾斜。

  4.2完善现代金融支持保障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推手”,是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现代金融支持及保障体系通过集聚社会闲散货币资本,为农业科技创新快速积累财富,提升整个社会农业科技创新的速度。同时,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具有未来收益折现、公平合理定价的功能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抵押等金融工具,能够保证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实现创新收益,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交易转化并逐步实现产业化。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农业创新型科技企业的现代金融市场,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机会,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

  4.3完善农业科技创新考核管理制度

  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等不同科研创新活动,建立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分类考核。如对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应以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作为评价重点;对于面向市场的科研创新活动则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应用及其对产业的贡献为评价重点;公益性科研活动当以满足社会需求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与绩效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考核,应以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及具体的可推广性作为考核重点。

  4.4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制度

  加快形成鼓励涉农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国家应进一步将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投入列为农业科技投入的重点对象。当前涉农企业整体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比例较低,能够直接从事研发、拥有真正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更少。而涉农企业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能更精准地把握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和需求,并实施更为有效的推广方式,因此,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制定一套面向涉农企业的激励机制迫在眉睫。

  4.5把握创新方向,加大推广力度

  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着眼长远,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前沿性、方向性的重大科技问题,深人开展综合研究和协同攻关,明确创新方向,超前部署农业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避免农业科技成果与生产应用的脱节问题,做到“理论扎进黄土地,成果走进农民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加大农技推广力度,强化农技推广服务,实现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乡镇的全覆盖,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甚至农户在内的非政府力量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大力推进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走向大规模市场开发和应用。

  4.6完善法制保障机制

  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法制保障,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法制化进程。对于重点项目,组织科研单位间进行协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联合攻关,促进资源交换和学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查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立法力度,加强立法调研,在软科学研究中设立农业科技立法研究专题,提高科技立法的主动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农业科技发展中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以及通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措施、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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