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侵权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形态概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侵权行为形态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过错民事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没有任何例外。

  (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自己承担,自负自责。

  两人以上共同事实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3、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作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4、以过错方式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1)普通过错:它坚持某个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

  普通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最典型形式,也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形态。

  (2)共同过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其特点就是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害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

  (3)混合过错,对侵权损害结果,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4)受害人过错,在造成损害的原因中,只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而加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就是受害人过错。

  5、以侵害客体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驻其他侵权的行为。

  (2)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公民的身体、生命和健康权,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行为。

  (3)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四、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概述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要害权行为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向法律负责和向受害人负责的结合。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和运用1、返还财产。

  是普通适用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恢复原状。

  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先前状态。

  3、赔偿损失。

  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三)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四)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1、排除妨碍。

  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2、消除危险。

  是指人为的的行为和其管理下的场合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及场合予以消除。

  (五)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应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②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

  ③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性。

  2、受害人的过错。

  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3、受害人的同意。

  是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4、第三人的过错。

  是除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过错。

  5、意外事件。

  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不可预见的;(2)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必需是偶然发生的事故,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4)意外事件作为负责事由,仅运用于过错责任。

  6、自助行为。

  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六)诉讼时效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

  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