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新内涵研究的论文(2)

时间:2021-08-31

二、针对具体个案中利益冲突实质性考量

  社会生活中广泛地存在各种利益冲突的问题,它们并不都是法律方法论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并不包括在方法论范畴之内。利益衡量所调整的利益仅指具体案件发生后,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利益,这些涉案利益均是具体的,相互冲突的。但纵观具体个案,它们所涉及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虽然不尽相同,展现出多样性的一面,但这些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是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的先决条件。

  例如它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益与财产利益的冲突;当事人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等,多种类型的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围绕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展开,司法过程就是分析并整理这些利益冲突的过程,并且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不同利益进行确定和衡量。

  利益衡量工作的目标是寻求利益争议各方的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的显形标尺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处理过程。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则是一把隐形的标尺,它作为对司法者司法活动的宏观指针,导引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来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以自愿平等的观念为指导来处理案件,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过程。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利益价值取向的形成相伴而生,同属于司法实务的两个方面,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综合体系。司法过程中应当将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逐一分析,分别处理,在不同利益之间作出取舍。除了在司法中遵循以上价值取向外,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也不应为了兼顾社会效果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或者对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利益进行迁就。

三、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综合了多种方式

  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确定哪些利益是本案所涉及的具体利益,它们的具体内容以及相互冲突的程度,据此为基本立足点,以确定不同的利益衡量方法。例如对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亟待解决的利益矛盾冲突问题,先予酌情考虑和解决。对于作为私权利的公民个人或公司、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优先保护问题之方法的合理运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利益的定性,关系到何种利益应当被法律保护或剥夺的适用方法以及如何排列利益的位阶顺序。

  司法中所采取的这些技术性手段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皆为司法中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过程中,司法者做的工作是多方面的,针对某些案件法官有可能考虑个体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问题。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有根本违约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证明违约方客观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旨在解除双方的合同,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确定未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因实际履行所损失的利益,以及根据案情,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实现鼓励与权利主体通过私权交易来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产品流通,增加社会财富的宗旨。

  在另一些案件中,司法过程体现了优先保护某一方的利益。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酌定不起诉问题,法院对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所提起的上诉,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危害社会的程度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从而对未年人减刑的问题,就是通过多种思路从保护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应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成长环境的角度和怎样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的利益衡量。

四、利益衡量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指引下进行的专业性活动

  无论是依据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还是宽泛的法律原则,利益衡量是在这个场域内进行的专业性活动。利益衡量最初引用到大陆法系国家之时,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外衡量的司法方法,而不是当今法律方法体系中所称利益衡量,也不是当今利益衡量实践探索的指导理念。法官在最初的司法判断过程中,往往忽视既存法律规定,以其司法经验并结合社会的反馈情况,经济状况,价值观念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利益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以发挥法官在司法中的主观能动性,在一些案件中还能够突出提高所谓的司法效率。从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有效地弥补司法三段论的弊端,保证司法的顺利进行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但任何事物在论证其科学性,实践性之前均应归入辩证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同时,有必要将其归入并限制在法律体系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会造成司法过程的无目的性,影响裁判结论的正确做出。

  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范围外还有案件的定性,证据分析,案情梳理等工作。这些实务工作严谨而客观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进行利益衡量,因为这些工作不需要加入更多的主观因素就可以确定并可以有效地完成。在方法论上,利益衡量是针对具体个案所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的利益调整范围进行的综合考量,并根据立法者的意旨得出裁判结论。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并实现各方合理利益的途径,它所承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任通过其利益衡量方法的灵适运用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与体现。利益衡量的天然生长土壤在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领域,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总是带有整体性、普通性,随着社会的变迁还会出现滞后的特点,虽然立法中也存在利益衡量,但其结果一定是宽泛的,不确定的。立法中宏观层面的利益衡量有些不能够在司法中直接对应个案的利益衡量,所以在法律解释中要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以避免法律适用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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