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对驰名商标的侵害和保护的论文(3)

时间:2021-08-31

  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三项基本权利:A、请求撤销注册权,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该商标获准注册可能损及驰名商标人的权益为要件。B、请求禁止权,即请求工商机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请求禁止权的行使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二是此种使用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受到损失。C、请求撤销登记权,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包含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名称登记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为要件。④、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保护国际驰名商标。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标法》根据国际驰名商标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对国际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A、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B、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侵害驰名商标行为时,应注意把握事项有:第一就是要区分有没有在先权利;第二是要看在先权利是否占有一定市场,或者说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是在后权利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不规范地突出使用“商标”或“字号”有意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如发生在九十年代末的“花都机”事件,广东省花都市的一些私营企业恶意将国内知名影碟机生产企业的驰名商标等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如“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广州市步步高电子厂”等,生产同类产品,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这些字号,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损害了消费者、有关企业和国家利益。广州市工商部门对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这些私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纠正了这些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⑵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侵害驰名商标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有:第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的依据,如《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等具体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等。现实中的侵害行为往往是企图钻法律空子,先是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进行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而后经过恶意的掩饰或突出的使用,以搞成近似、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整体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点。比如一些侵害行为在商品包装上印上法国皮尔.卡丹,还有的广告宣传上、招牌上写的是法国皮尔.卡丹,实际上跟法国皮尔.卡丹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对公众的欺骗和误解,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认定为商标侵权。综合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较为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使有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查处。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综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的合力。

  如首先由公平交易等部门对市场上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后,再移交企业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依法对造成公众误认、引起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这种从市场行为反映出的结果追到源头的工作方法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一案,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驰名商标“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外方对此反映强烈。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地突出使用“雅诗兰黛”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也可以由登记部门根据投诉,经调查后,主动对易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然后交公平交易部门对市场上的侵害行为进行查处。如在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撤销了“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后,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行动,查处了许多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各级工商机关应不断探索和建立健全对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科学预警机制,认真做到对侵害行为的事前预防和对广大消费者的正确引导,积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类违法行为特别是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大对侵害驰名商标违法行为整顿和治理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尝试监管与服务的新途径,如积极指导、配合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发现和掌握的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现象及动态,及早发布消费警示,通报相关情况,作到事前预警,及时提醒消费者正确辨别驰名商标与假冒、仿冒产品,以较小的执法成本收到较大的执法效果,尽最大努力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混乱和经济损失,同时帮助所有权人提高知识产权自我防范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权利人应该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商标许可使用,商标制作、印制方面多加紧慎,加强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者中实施监管手段创新。如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在监管中采用的上市商品商标索证查验备案制度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司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两种。民事司法保护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处理。刑事司法保护是侵害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害人将受到刑事制裁。任何一个世界著名品牌的形成,都是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实施精细化管理,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的结果,可以说驰名商标是企业的生命所在。

  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个国家拥有多少世界品牌为标志的,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更是对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保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切实保护好驰名商标,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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