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专政的思想研究论文

时间:2021-08-31

自由与专政的思想研究论文

  法国革命虽以建立自由共和国为目的,却似乎总是难以摆脱专政乃至专制的命运。与“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理念相伴而生的,是雅各宾专政的恐怖统治甚或拿破仑专制帝国的建立,法国革命的政治文化亦因此烙上“好走极端”的印痕 (高毅,2013:3)。但是,在法国的政治理论脉络中,还有这样一种思想传统:即尝试兼顾自由与秩序,在各种极端倾向之间力求找到一个平衡点。孟德斯鸠是隶属这一传统的思想家,每逢探讨政治问题时,十分注重对社会维度的考量。孟德斯鸠是社会学的先驱,这是涂尔干的明确判断(渠敬东,2014)。为什么说孟德斯鸠对于社会学的形成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其重要的思想对于西方人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情结何以会被看作是宝贵的资源,以及他关于革命之后法国政治-社会学说的演化和流变的看法,对于今天重新理解社会学产生的根源和实质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缘由如下。

  在孟德斯鸠之前,哲学家们虽然也探讨诸如法律、习俗等社会事物,但其关注点在于社会应该怎么样,即致力于构建一个完美的、可供模仿的模式,目的在于改变、甚至改造社会。孟德斯鸠则关注社会现象实际是什么,致力于探寻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基础,目的在于认识并解释既已存在的社会现象。正是出于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孟德斯鸠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政体;从这一划分标准的选择,就可以看出他对社会与政治之间互动模式的关注,并通过探讨政体的性质与本原这一理论呈现出来。这一理论的起点是简明清晰的,但在论证过程中,孟德斯鸠持续地推进问题复杂化,不断地呈现其更为丰富的面向,政体、本原、立法、民情等要素之间构成一种相伴相生、相互依存的动态平衡。孟德斯鸠理论的丰富性与开放性,使其得以伴随着法国历史的展开逐渐深化。

  法国革命推翻了君主制,并在法兰西这样一个大国建立了共和制,法国革命者的这一共和实践突破了启蒙哲人关于共和国只适于小国寡民之城邦国家的论断。雅各宾派的激进共和实践所体现的弊端,动摇了一部分人对共和制的信念,伴随着罗伯斯庇尔倒台,革命渐趋缓和,“如何在一个大国巩固既已建立的共和制”成为共和精英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反思雅各宾派共和实践的基础上,贡斯当承继了孟德斯鸠关于古今社会形态差异的议题,提出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尝试厘清现代自由的内涵;作为他的知己与战友,斯塔尔夫人则努力探索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共和政体方可保障现代人的自由。革命年代,新旧政体交替,民情剧烈变动,多种政体原则并存,甚至例外状态下亦需非常政体,方可既与政体原则保持一致,又能符合特殊时期民情的需求;与此同时,尚需有意识地塑造民情,为将来进入常态政治及保持政制的存续打好社会基础,“制度的专政”由是诞生。然而,共和国并未进入稳健发展的常态政治,由于缺乏民情土壤的深厚根基,共和实践一再插入帝制复辟的幕间剧;在探索如何使共和国摆脱帝制幽灵的过程中,托克维尔不再囿于通过政体建构来塑造民情,而是直接从民情切入,努力探寻民主社会所潜藏的专制倾向以及完善民主社会的良方。

  孟德斯鸠把社会现象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认为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并提出了“一般精神”的概念,一般精神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Montesquieu,1875:livre XIX,chap.IV)他相信每一种社会都具备其特有的本性,而且“社会的本性并不比人的本性更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改变社会的类型并不比改变动物的物种更容易”(涂尔干,2003:19)。因此,他力图探寻每一种社会的本性,以明确其应该追求或避免什么。

  为此,孟德斯鸠以历史经验为基础,依据社会事实本身划分了三种政体类型:以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为原型的共和政体,以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为原型的君主政体,以东方社会为原型的专制政体(Jaume,2008:140)。在区分三种政体的基础上,孟德斯鸠(1875:livre II,chap.I)界定了三种政体的性质:“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他进而探讨了政体的性质与本原之间的区别与关系:“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本原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I)可见,本原是政体的动力,与此同时,它是促使一般精神形成的原因,从而成为衔接政制与民情的纽带(渠敬东,2014)。

  每一种政体都对应其特有的本原。共和政体所对应的本原是品德,即爱共和国。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具体体现为爱平等。城邦社会的地域范围往往是有限的,表现为一种由同质部分构成的街区,在其中生活的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存境遇,私人空间有限,热心于公共福利。在民主政治下,人民既是主权者,又是被治者:“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人民通过选举,体现了身为主权者的意志,并指派代理人来治理国家,掌握权力的人仅仅被授予一种有限的权威,其位置并非高高在上,且只能在既定时间内任职,因而,人们在政治地位上是较为平等的,“民主国的国民对国家的服务,在分量上,不能完全相等,但他们应该全部以平等的地位相互为国家服务”(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III);相应地,在民主政治下,人们在经济上也不能有过大的差别,要对私人财产有所限制,“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求家庭之所必需,如有所余,则归给国家。……好的民主国,是由树立家庭的俭朴去供应公共开支的”(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III)。总而言之,民主政治下的“平等”意味着在政治上限制治理者的权威,使治理者与被治者能够以较为平等的政治地位为共同体服务;并在经济上限制私有财产,将财富奉献给国家,以供应公共开支。强调这一“平等”理念在于促使人们“忘私而为公”,热心参与公共事务,为政治共同体服务,即“爱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