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合作原则导致的诡辩论文(2)

时间:2021-08-31

  量的准则的第二个次准则表现为会话人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际者的话语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话题所必需的内容,冗余的信息可能改变会话原有的方向;在辩论中。诡辩者常常利用由这些附加信息来迷惑对方,达到诡辩的目的。例如:

  欧迪姆斯(欧):你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你知道的知识还是学习你不知道的知识呢?

  学生:我来这儿当然是为了学习我不知道的知识。

  欧:那么,你认识字母么?

  学生:是的,认识。

  欧:所有的字母都认识么?

  学生:认识。

  欧:上课时教的就是这些字母,对吗?

  学生:是这样的。

  欧:如果这些字母你都认识,那么老师就是在教你知道的了,不是吗?

  学生:对。

  欧:这么说来,要么是你不在学习,要么就是那些不认识字母的人在学习了?

  学生:不。我也在学习。

  欧:好,如果你认识这些字母,那么你就知道你学习的内容了?

  学生:是这样。

  欧:那么,你刚才的答案就错了。

  本例中,欧迪姆斯所说的字母包含两层含义,即构成词汇的字母和由字母组成词汇或知识内容。欧迪姆斯在这里用字母取代由字母按特定顺序组成的知识内容,诱导学生进人他的诡辩圈套。换句话说,欧迪姆斯其实利用了超出话题的信息,偷换了未知知识的概念,从而实现了诡辩。   4 违反质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合作原则的第二个准则是质的准则,即要求会话人①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②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会话人如果违反了上述两个次准则,会给整个交际带来多种影响,有时会形成诡辩。下面的例子中甲违反了第一次准则,进行了诡辩。

  甲:我最近发现,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

  乙:不对,不明明还存在妇女半边天么?

  甲:我说这话是有根据的《论语·颜渊》中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意思就是说,天下的人都是兄弟,而所有的兄弟都是男的,所以天下的人都是男的。

  本例中,甲通过诡辩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很明显,甲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他对“四海之内皆兄弟”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并把这一虚假的解释拿来进行诡辩。

  质的准则其实是要求会话人说真实的话,既不能说假话,也不能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即话语在逻辑推理上应是正确的。如果违反了这一准则,也会导致诡辩。

  例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妻子骂道:“我从来没有见过世上有像你的脸皮这样厚的。”

  而丈夫却嘿嘿一笑说:“不,你错了,我的脸厚,但胡子还是长出来了,而你的脸皮厚得居然连世界上最尖锐的胡子都长不出来。”

  本例中,脸皮厚与脸上是否长胡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联。因为“脸皮厚”说的是人的面子问题,即某人缺乏一般的自尊等品质,而“长胡子”则纯粹是生理问题,与“脸皮”厚不厚没关系。例子中,丈夫通过错误的论证对妻子的话进行了反驳。其实是在诡辩。

  5 违反关系准则产生的诡辩

  关系准则要求会话人在日常交际过程中,应本着合作原则,从最佳关联的角度理解话语的内容。但是如果会话人放弃最佳关联,故意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解释。有时会形成诡辩。例如,某工厂办公大楼的水槽上方写着“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几个大字。对此,几个青年人展开了一场争论。

  甲: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就是说。可以倒好茶叶。

  乙:你这理解略嫌片面,应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除了剩茶叶以外,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边倒。

  这里,甲和乙都没有从最佳关联的角度对话语进行理解,而是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标语的本意,依照个人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诡辩。

  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主教去纽约访问,下飞机时接受记者采访。记者问主教“您想去夜总会吗?”,主教为了避免麻烦反问一句“纽约有夜总会吗?”。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报纸上的标题是“主教走下飞机的第一个问题是‘纽约有夜总会吗?’”。这里,媒体也是利用了话语的多重关联特性,造成了上述效果。

  在这两个例子中,话语本身的确有多重含义,但在当时当地特定的语境中理解却是唯一的。甲乙两人还有报社进行的诡辩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话语的原始语境而进入到新的语境之中,并在新的语境中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合适的释义,而正是由于话语含义的变化使得诡辩得以成立。

  6 违反方式准则产生的诡辩

  由于违反方式准则而形成的诡辩主要是偏离了避免歧义和井井有条这两个次准则。方式准则要求会话人在交际时应表达得清楚明白,不要出现歧义,说话有条理。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是日大还是月大?”。如果交际一方没有考虑清楚就匆忙下结论的话,往往会上当。因为“日”和“月”这两个字在这里是有歧义的,很难说清楚它们究竟是指太阳和月亮,还是指一天和一个月。另外由于词语组合或语序的变换也会产生诡辩。例如: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这句话可以有下面4种理解,即: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类似的例子还有“父在母先亡”。

  这句话同样也包含了下面两种可能,即:

  (1)父亲活着,母亲先亡故。

  (2)父亲先于母亲亡故。

  上述两例中,诡辩者可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词序、语序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诡辩的目的。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诡辩者在具体的会话或论辩过程中通过刻意违反合作原则,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话语在特定语境中的含义,以便进行诡辩。需要指出的是,诡辩并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交际手段,但是在具体的论辩当中,诡辩及其思维方式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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