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民论的论文

时间:2021-08-31

生态公民论的论文

摘 要:生态公民理论是20世纪末环境政治学、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兴话题。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斯廷博根和多布森的生态公民理论,继而从生态文明视野的角度阐述了生态公民的四个重要特征:生态公民是具有环境人权意识的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责任意识的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世界主义意识的世界公民;生态公民是具有生态意识的公民。

关键词:公民身份;生态公民;生态文明;世界主义

  Abstrac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theory has become a branch of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 environmental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since the end of 1990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ecological ヽitizenship theories articulated by Bart van Steenbergen and Andrew Dobson, and then expou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our important features of i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is the citizenship with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virtue and responsibility, cosmopolitism, and ecology.

  Key words: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smopolitism

  一、公民身份理论的兴起

  加拿大学者金里卡和诺曼曾指出,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话题是社会正义,80年代讨论较多的是社群与社群成员身份,而90年代政治理论的焦点则是公民和公民身份。[1]英国学者斯廷博根也认为,公民、公民权利与公民身份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术界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的社会难题和问题,如贫困、族群认同、跨国移民、女性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等,似乎都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的视角富有成效地加以分析。[2]1西方学术界的这种研究氛围也蔓延到了环境政治、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领域。生态公民问题逐渐成为这些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系列从生态公民理论角度探讨环境保护问题的论文和著作相继发表和出版,成为环境政治学、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重要学术景观。①

  斯廷博根于1994年发表的“迈向全球生态公民身份”是较早探讨如何理解生态公民之意涵的重要文献之一。在该文中,斯廷博根分析了理解生态公民概念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扩展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认为,公民身份问题主要是一个权利享有者资格的问题。根据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这一逻辑,我们可以把权利享有者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以及动物。例如,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就认为,动物(至少是高等哺乳动物)和人一样,也是生命的主体,是内在价值的拥有者,因而,它们和人一样,也是基本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的拥有者。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未来后代,这是权利扩展运动的又一个成功范例。但是,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和非人类存在物,超出了正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应用范围,因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们如何能够以及应该在这方面走多远,这将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167

  第二种模式是扩展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认为,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个权利和资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公民的美德、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公民的首要特征是对共同体的认同、忠诚、责任与义务。根据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生态公民身份意味着这种责任向自然世界的延伸。”[2]167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强调扩展责任范围的重要性;它要求人类把自身视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自然的进化。

  第三种模式是扩展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主义的生态公民身份理论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综合,既关注生态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更强调生态公民身份的全球维度。斯廷博根认为,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全球生态公民。第一种是作为全球改革者的生态公民。这种生态公民强调环境问题的全球维度,承认传统的民族国家体制的局限性,并认识到全球合作与联合国体制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因而他们主张改革现有的国际关系,加强并改善联合国在解决全球事务方面的功能与职能。全球改革者把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增长作为中心目标,认为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就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因而,作为全球改革者的生态公民具有明显的技术乐观主义特征。第二种类型的生态公民是地球公民。如果说全球改革者关注的是对全球环境的管理与控制,那么,地球公民关注的则是对地球的关怀和关爱。地球公民强调地球作为养育者、作为栖息地、作为生命之根、作为生活世界的重要性。地球公民是对地球充满感激之情和责任意识的公民。在斯廷博根看来,扩展权利主体范围的模式“是否富有成效是值得怀疑的”,而扩展责任范围的模式似乎是更富有成效的。扩展责任范围的生态公民模式试图在参与的基础上与自然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但是单纯的责任扩展模式也是不充分的,只有把以参与为核心的责任观念与强调关怀地球的地球公民观念结合起来,我们才能真正建构起一种“切实可行”的生态公民理论。[2]173

  英国学者多布森教授的《公民与环境》是迄今最为系统地探讨生态公民理论的学术专著。该书的“导论”说明了研究生态公民理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一章“走向后世界主义”,从全球化的非对称性影响出发,分析了“对话型世界主义”和“分配型世界主义”的局限,并指出了走向后世界主义的必要性。第二章“公民身份的三种类型”,分析和说明了自由主义、公民共和主义与后世界主义的公民理论的主要特征(表1)。第三章“生态公民”,详细阐述了多布森教授所理解的“后世界主义生态公民理论”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自由社会的环境可持续性”,探讨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环境价值观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是否相容的问题。第五章“公民、教育与环境”,从自由主义角度为英国政府把“生态公民教育”纳入普通高中必修课程的政策进行了辩护和说明。

  多布森所理解的生态公民是后世界主义公民的典范。生态公民理论拥有后世界主义公民理论的所有特征。首先,它强调责任而非权利,而且,这些责任不是互惠性的。因而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责任与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和公民共和主义公民理论所理解的责任迥然有别。后两者所理解的责任主要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互惠性的责任。其次,生态公民理论认为,不论是在公共生活领域还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人们都应遵循某些公共的道德规范,因为人们在私人领域的行为(如家庭的消费模式与个人的生活习惯)会对公共领域产生影响。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则认为,公共的道德规范只适用于公共领域,不适用于私人领域。再次,生态公民理论认为,美德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构成要素。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只要求公民遵守法律,认为美德对于自由社会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虽然强调美德的重要性,但它所理解的美德主要是古希腊人所理解的美德,例如勇敢、正直、节制、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等。这些美德与军事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具有明显的阳刚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美德主要是公共领域的美德。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美德(如公正、关怀、同情等)既包括公共领域的美德也包括私人领域的美德;这些美德是阴柔性的,与军事活动无关。最后,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所理解的公民主要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生态公民理论所理解的公民则是超越了国家界限的所有人。由于其他的生态公民与我们自己并不一定生活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因而生态公民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公民。作为生态公民,“我们不仅对彼此是陌生的,而且对彼此的生活地点以及生活年代都是陌生的”[3]106。因此,生态公民是世界公民。

  《公民与环境》一书的另一独特之处是,根据“生态足印”(ecological footprint)概念来理解生态公民之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生态足印指的是我们在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时所消耗的生态空间(ecological space)。生态空间既包括我们所消耗的物质产品的数量,也包括需要用来吸收废物的自然空间的数量。我们可以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平等分配的原则来确定每一个人或共同体可以合法享有的生态空间的总量。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足够的、与他人同等的生态空间。多布森认为,从全球范围的角度看,生态空间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人们留下的生态足印也是有差别的,因而,生态公民所负有的生态义务也是有差别的。“只有这样一些人才负有生态公民的义务,他们以这样一种方式占有了生态空间,以致妨碍或损害了现在和未来的其他人追求他们的重要目标的能力。”[3]120由于一个人留下的生态足印会影响到其国界之外的其他人和未来的人们,因而,一个人对其他国家的人和未来的人都负有道德义务。多布森指出,生态公民的义务不是对称的。“如果我的生态空间超过了可持续的规模,那么,我的义务就是减少我的生态空间。要求某个在生态空间方面处于赤字状态的人也相应地减少他的生态空间,这是荒谬的。”[9]120-121同样,生态公民的义务也不是无限的。“生态公民之负有生态公民的义务,乃是由于生态空间的不公平分配。一旦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得到校正,生态公民的义务也就停止了。”[10]121要具体地测算和平等地分配每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拥有生态空间的数量,虽然具有一

  定的操作难度,但是生态空间的概念确实为我们确定生态公民的生态义务提供了一个客观的科学┍曜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