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风险投资运作主体模式选择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2)

时间:2021-08-31

(3)监管和成本控制机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设立有限合伙人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托管人三个机构。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公司制的董事会,负责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关系的提前解散、基金存续期的延期、普通合伙人的解雇等;咨询委员会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委员会所聘请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对基金的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托管人则保管基金资产。这样,就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占有权的“三权分立”,有利于风险资本家“专家理财”。在成本控制方面,由于有限合伙制是按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一般是 1—3%)提取,以及随着引入普通合伙人实际负担的管理费用支付方式,有限合伙制组织的日常管理费用易于把握和控制。而在公司制下,公司股东无法对经理层的日常费用支出予以有效的控制,因而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

  信托基金制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相比而言,信托基金制类似于有限合伙制,其激励方案也事先内置于基金契约中,受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得到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但低于普通合伙人得到的报酬。

二、我国风险投资运作主体现状缺陷分析

1.风险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

  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即以民间为投资主体,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运行。政府的作用是改善环境,健全法制,加强监督。而国内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资本偏小且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制。投资主体单一,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目前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都是以政府为出资人,民间参与的少,民间资本也很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在目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企业机制还没有真正市场化的条件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极易受政府的影响,演变成政府行为,这种官办官营的方式是中国风险资本运作主体的严重缺陷,这种情况也影响到风险资本总量的不足和创新机制的乏力。

2.风险投资过程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风险投资在国外通常采取股权投资形式,组建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在我国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贷款方式运作资金,项目评估缺乏科学性,投资回报率极难保证,投资收益率偏低,风险投资的信用风险较大。而且,目前很多风险企业,属于生产开发型企业的较少,以代理高科技产品销售为主要业务的贸易型企业较多。

3.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

  风险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它不以控股和分红为目的,而是通过投资,培育风险企业,在风险企业孵化成功以后,再把风险企业转让出去,以获取投资回报。如果风险企业不能转让出去,则风险投资就无法收回。而要把风险企业成功转让出去,就需要有完善的市场。一是证券市场,风险企业通过上市,风险投资机构把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收回资本。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即风险投资机构把风险企业转让给其他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感兴趣的公司,或者风险投资机构把股权卖给风险企业自身。近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完善。从证券上市来看,企业上市标准高,条件严,不利于风险企业上市。即使风险企业能够上市,由于大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也使得风险资本难以收回。从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企业的买卖、转让需要一系列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审计、公证、金融、公关、职工安排、债权债务等等,所有这些都不规范,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产权交易。由于市场不完善,使风险机构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这严重地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4.缺少风险投资家。

  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主体上的缺陷,除体制上的因素外,缺乏既懂技术又熟悉市场和资金运作的“通才”也是原因之一。现行教育体制对专业的划分过细,学生的知识面过窄;用人制度缺乏弹性,人才难以流动,使得高素质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难以培养出来,从而进一步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国外风险投资运作主体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不完善,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风险投资本身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从以下几点改善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主体缺陷:

1.建立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筹集和循环机制。

  中国的现实国情表明,在风险投资业发展初期,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如制定一系列风险投资法规,按照有关法律向风险投资企业或基金注资,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但是,筹集风险资本和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应当改变,应当形成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资本经营风险投资业、政府与民间共担风险的局面。具体表现为:应当把发展风险投资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政府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合理设计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社会公开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资者,以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

  具体表现为:一是以市场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来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吸收有限合伙组织的优点,结合相应政策来弥补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二是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信任制度,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起基金发起人、经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三是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与市场行为的监管,给予风险信托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引导和指导风险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内部决策体系和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3.完善风险企业运作机制,形成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

  首先是将风险投资活动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予以推进,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并在法律上扫除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的障碍,形成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即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的补贴机制、税收优惠机制、政策性贷款机制、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和加速折旧机制等。其次是加强政府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采购导向和支持力度,完善法律建设,为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保证,对与风险投资相冲突的法律条款予以修订,并健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最后是完善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市场。4.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积极发展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开辟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兑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积极培育投资银行以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私募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尽早建立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机制的创业板市场,使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风险企业有一个投资交易的渠道。股权出售方式正成为风险投资越来越重要的退出渠道。大量的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及时出让股权,实现了退出机制。为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中国应尽早在深圳或者上海开设创业板市场,创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同时,规范兼并收购行为,使收购兼并由政府行为转向市场行为,以利于风险资本退出。

5.积极探索外资进入我国风险投资领域。

  积极探索外商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途径,建立独资、合作、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参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由国外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6.加强风险投資型企业家人才培养。

  科技以人为本,培育一大批善管理、能经营、懂技术、会外语、熟悉法律的现代科技创新型企业家,对推动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应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环境,树立人力资源第一的观念,尽快培育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业管理人员队伍,真正做到培育人才、凝聚人才、激励人才和发展人才。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产权激励,使政府的政策引导、资本的增值要求和人才的创业发展冲动有机结合,实现风险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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