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基本特征与学校责任论文(2)

时间:2021-08-31

  (二)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基本特征

  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基本特征直接体现于教师课程与教学实践。一是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常态性与长周期性。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个特征常常使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被忽视。教师的天职是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首要责任,但在一些高校中,这一首要责任则成为教师发展的一般性要求。课程与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人才培养质量往往在短时期内难以显现,这正是造成了高校及教师不重视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而特别关注容易显现量化的学科发展的主要原因。二是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内隐性与模糊性。课程与教学的'作用有时难以明确化,它以整体性方式产生影响,使人在无意状态下接受潜移默化的效力。为什么有人有“课程即教师,教师即课程”的判断,其要义在于课程一经渗透到教师心里,就再也不是原来的文本,而是在教师心里形成一种符合教师意愿的新的课程知识结构形式,这是后现代课程与教学观理念的集中体现。由于教师课程与教学实践的内隐性不易被察觉,所以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也就常常得不到组织的关注。也正是这个特征,使高校组织对教师以及教师间的业绩难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这同样是造成高校及教师不重视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主要原因。三是教师课程与教学实践的自主发展性与非强迫性。教师的课程与教学实践行为大多为非群体的个体劳动,而且主要凭借教师的个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在少有约束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因此说,教师在课程与教学实践中具有自主发展性与非强迫性。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强调整齐划一的教师培训,借助所谓的教师发展学校——全国大区的教师培训中心,各省、地区的教育学院以及县、市教师培训学校对教师进行培训。这虽然在教师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却忽视和泯灭了教师的自主发展特性,使教师成为实施国家课程、预设课程的工具。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课程与教学的自主发展成为教师发展的主流,特别是后现代课程与教学理念被广大教师认可后,教师的自主发展水平则上升为一个新的高度。教师自主发展方式的存在使教师与教师之间在发展上产生了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正是教师的不同个性特征、不同特色、不同发展水平与选择不同发展路径的体现,这种发展是教师自觉的、无须强迫的发展,也是教师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三、大学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学校责任

  从高等教育系统分析,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责任主体有三:一是国家层面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教师发展提供制度环境。如《纲要》中提出的“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这为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大学层面的责任主体,这一层面的责任主体具有二重性,对上是国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方针政策,责任是采取相应举措确保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对下是通过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确保大学课程与教学的地位和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权力。三是教师层面的责任主体,这一层面作为大学课程与教学实施的载体,直接通过课程与教学作用于大学的人才培养,是国家层面、大学层面责任主体要求的具体化、终端化。在三个主体中直接作用于教师发展的、与教师发展关系最紧密的尚属大学层面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既反映国家层面的意愿,又反映教师群体的意愿。伯奎斯特和菲利普在1975年出版的《高校教师发展手册》中,根据教师发展项目关注的重点将其分为:教学发展、组织发展以及个人发展,这里的“组织发展”就是指大学组织的责任。因此说,大学组织对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大学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组织保障。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直接指向于课程与教学。基于这个指向,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学校责任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大学在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中的制度规范与评价机制

  《纲要》中提出的“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为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提供了合理性辩护。在确保课程与教学在大学的地位的同时,建立以课程与教学为核心内容的大学教师评价体系是大学落实《纲要》要求的紧迫任务。在制度建设上,应重新设计大学制度建设框架,特别是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应重点强调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理念,重点强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在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中的主导与指导作用。观念是一个人长期对某一事物的心理倾向与判断,在其心中有足够支持其观点的事实与根据。为此,转变观念是高校领导者的一项艰巨任务。在高校领导理念上,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与崇高的使命感,理直气壮地肩负起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的重任,要大力提倡和积极支持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在导向上,把课程与教学发展置于教育发展的首位。在制度上,对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有明确的规范,大力倡导教师参与课程与教学,把课程与教学业绩作为教师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在评价体系上,加大课程与教学内容的权重系数,根据教师课程与教学内隐性与模糊性、自主发展性与非强迫性的特点,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确保教师的业绩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赋权增能

  赋权增能为既赋予和扩大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相关权力,又通过扩大权力增强教师课程与教学能力。“赋权增能包括‘权’和‘能’两个方面,就‘权’而言,可以通过改革学校结构,让教师有机会参与学校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从而赋予他们基本的权威和责任。就‘能’而言,可以设立更高的教师人职标准,使教师在达标的过程中提高自身能力,……,从而达到赋权的目标”。在赋权增能问题上应重点解决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下放权力,由以往的教师“被发展”走向教师的自主发展。学校切勿给教师明确发展的条条框框,定出明确的不可变更的发展目标,更不能以领导的理想来左右教师的发展。因为教师的劳动具有个体性,根据个体情况的自主选择是教师自主发展的根据,任何形式的强加都是事倍功半的,甚至是徒劳的。下放权力绝不是放任自流,无论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如何选择自主发展方式,但还必须统一于学校的教师发展规划,学校还要加强对教师发展的宏观指导,下放权力必须以教师善用权力和会用权力为前提,否则,就会出现难以控制与驾驭的混乱局面。第二,教师参与。教师参与课程与教学决策是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也是学校实施民主办学过程中的一种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其目的在于,教师有机会参与课程与教学方面的决策,增进教师对决策过程的了解,以激发其责任心以及为组织目标的达成而贡献力量。教师参与课程与教学决策主要体现于参与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决策。参与国家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教学实现教育目标,参与校本课程的目的是为更好地把握课程的有效性。在参与课程与教学管理中,教师既是责任主体又是第一责任人。应该认识到,教师的民主参与是大学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成功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三)建立大学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发展的制度规约与心理契约机制

  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规章等的总和,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组成,也称为社会的博弈规则,目的是划定人的行为边界和约束范围。心理契约是教师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的一种隐含的、不易被觉察的主观约定,即组织与教师对彼此责任的期望。制度规约与教师心理既可表现为对立,又可表现为统一,这些表现的责任常取决于制度规约一方。如果制度规约意在划定人的行为边界和约束范围,则与教师心理表现为对立关系,如制度规约是在考虑教师的期望、心理需求,为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则与教师心理表现为统一关系。大学组织是制度规约的主体,尽管其制度条文主观意愿是善意的,但其规约性的存在致使其具有相当程度的行政强迫性,这与教师课程与教学发展的非强迫性特征是不相融的。而弥补其不足的有效方式就是要在制订制度规约的同时注重大学组织与教师的心理契约,这是解决大学组织与教师心理对抗的有效途径。组织在制订制度规约时,要考察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中的愿望是什么,什么东西是教师未满足又是期望得到的,这些愿望是内隐在教师的内心世界,它常常成为衡量教师和组织之间承诺的契合程度的直接指标以及考察心理契约的实证研究变量。解决这一问题取决于一个前提:即学校组织真正把制度规约的着眼点从学校的制约向度转向对教师的引导和支持向度,不要定位于学校要求教师如何,而是要定位于如何实现教师的诉求,当教师的心理需求与组织要求完全吻合时才能实现教师的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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