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模式
3.1 产业关联型
产业关联型是指由生产的纵向和横向关联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种类型既有生产同类产品或处于相同生产阶段的同产业企业,又有直接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生产互补品、配套品或具有专业化服务性的辅助企业。尽管这类风险企业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但往往以具有直接上下游产业关联的少数几个企业为主导,其余企业或为其提供互补品或配套品生产,或为聚集区内所有企业作专业化服务。如计算机产业发展就须电子、软件、材料行业的强力支持,一旦它们都得到专业化发展,计算机产业的规模经营才得以实现。
3.2 资源共享型
资源共享型是指企业受益于某一区域特有的公共资源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企业最初选址要考虑范围经济性,导致范围经济的共享资源包括产品原料体系、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等。许多同类或不同类的风险企业都有许多共享资源,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3.3 知识密集型
知识密集型是指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形成的具有科技含量较高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形成的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集群,美国的硅谷就是杰出代表。这种类型的企业集群有别于传统企业:一是所要求的科技含量较高,绝大多数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受技术创新、吸收和应用的影响比较大,受技术商业化程度的影响较高;三是风险企业的成长严重受技术生命周期和发展方向的影响;四是企业经营的高附加值和高风险并存。
3.4 外力驱动型
外力驱动型是指在外生环境驱动下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外生环境各种各样,形成的集群方式也形态各异。世界上的绝大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风险企业都属于由国家的政策导向和行政部署形成的风险企业群,它们的集群起初并不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而是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行政部署驱动起了很大作用;还有一类是基于投资来源国或地区与投资东道国或地区的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和文化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如我国港澳地区的风险投资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台湾投资集中于福建,日本投资则集中在辽东地区;再有一类是由大企业改造、分拆而形成的风险企业群。像日本筑波的风险企业就是典型实例。不管集群属于哪种形态,维持和决定集群持续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风险企业的产业链,外生条件并不能长久地维系。
4 我国风险投资的集群现状分析
4.1 相互依存的风险企业网络体系并未真正形成
我国的`风险企业大多是通过依靠提供土地、行政命令和优惠政策等措施而形成的空间集群。这种集群模式使得许多风险企业大都是因为外部的优越条件嵌入的,而不是依赖内在价值链自然衍生而形成的,这样企业间就难以形成依靠各自核心竞争能力相联起来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最终导致企业集群“先天不足”,价值链整合力度不够、结构单一、企业关联度低、缺乏协同效应和植根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地区政策差距日益缩小,这种空间上的聚集就表现出很大脆弱性,当某一区域的土地成本、劳动力价格等区位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这一区域内的一些风险企业就可能会向其他政策更优惠的地方流动。
4.2 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的缺乏
风险投资是一种现代新型投资方式,涉及诸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实践性极强,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败。而我国目前现状是,虽有大量科研成果,但缺乏既有技术、管理,又有金融等专门经验的人才对其商业化前景的准确评估,致使现在大部分风险投资基金不敢投出去。而科技人员虽然有创业热情,创新能力也较强,但他们由于缺乏管理和融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不能把科技成果真正产业化。外资和民间资本虽然有进行风险投资的意向,但由于相互缺乏信任,也很难找到可靠的代理人。所有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复合型人才造成的。
4.3 风险企业集群技术创新能力不强
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短暂的高新技术风险产业来说,一个创新产品比较容易达到成熟阶段。当达到成熟阶段时,产品的利润就降低,竞争加剧。此时,企业要继续获得竞争优势的策略一般有差别化竞争和低成本竞争。低成本竞争可能会因其他风险企业更低的成本而使得该企业被淘汰,而采取差别化竞争的企业则必须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才能获得竞争优势。目前,我国的技术创新尤其是持续创新能力不强,大多数企业以引进国外成熟的高新技术为主是导致我国风险企业竞争力不够强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4.4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
国际经验表明,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等多渠道的民间资本,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的管理者,则着重通过制度安排来扶持风险投资。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规模较为狭小,资本来源过于单一,大部分靠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直接投入获得。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的垄断性、来源有限性以及与风险投资本质的相悖性,政府的过度参与必将极大制约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
4.5 风险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风险资本从筹措、投入到退出都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以消除投融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为目的,提供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平台。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中介机构,但大多数独立性较差、地方行政色彩浓厚、市场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一般中介机构都挂靠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很难保证人员、资金与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势必影响执业过程中的公正性。此外,由于各类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法规规范,导致中介机构降低职业职守,违规违法现象严重,从而削弱了其在社会上的中介地位。同时,在资本市场中,风险投资业务的法律地位和准则明显不足,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各个中介机构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标准体系,各地中介机构都按自行标准开展业务,形成了法度不一、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导致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性。 5 对策与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产业组织的战略高度,选择合适的行业,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引导风险企业走集群化的发展道路。政府应尊重集群的内生性规律,要注重某一区域内主导风险企业的培养,发挥它们的“羊群效应”,通过其产业环节的支解,衍生出一批具有紧密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关联小企业,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产业技术链,从而推动整个风险企业集群化的成长和网络体系的形成。
(2)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的成功,人才无疑是第一大要素。为此,要通过实践,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人才;要有计划地把国内有一定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发达国家培训;要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尽快建立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
(3)疏通民间资本转化为风险投资的渠道,实现由单一的政府投入型向多元化投入型发展的转换。为此,我国在目前法律体系的现状条件下,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与收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4)完善风险投资的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培育中性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各机构进行分工与协作,发挥其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建设。完善中介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尽快出台和完善《证券发行和交易法》和《投资顾问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强从事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快各种信息服务业的建设步伐,形成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投资中介运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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