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论视域下的校长权力表达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公民社会理论推动下校长权力的表达途径

  (一)校长权力表达的路径转变

  校长权力的执行路径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权力执行路径更多地强调了上层权力执行的目标和权威,忽视了下层权力执行者的利益表达和目标理解。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公民要有“公民意识”,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主张建构社会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从这个角度看,公民社会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原始的权力执行路径相悖离,从根本上说,它主张多元的权力执行路径,这一路径改变了简单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一权力执行模式。从权力拥有者、权力执行者和权力监督者等多方的互动出发,以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点为单位,还原了权力执行的过程和本质。在公民社会理论推动下,校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均衡点也是多元化的。因此,校长权力的执行从本质上说是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过程,而整个过程似乎像一张布满结点的网,各个权力主体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加大了校长权力执行的民主性的同时,也使校长权力的执行更合乎理性。

  (二)校长权力资源的有效分配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校长权力从性质上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是校长个人独有的一种行政权,而是一个权力资源的集合。校长权力的行使不再是校长个人的行为,而是学校以校长为中心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选择。因此,公民社会理论影响下的校长权力表达,首要途径就是对校长权力进行有效分配。

  首先,应转变校长的领导方式,由指挥型领导转变为服务型领导。校长权力的行使与校长的领导方式密切相关,公民社会理论从根本上重新诠释了校长权力,服务式领导方式则是新内涵下校长权力执行的重要途径。服务式的领导方式其实是校长的个人权力转变为权威的过程,也是校长权力转变为学校责任的过程。校长权力不再凌驾于他人之上,而是被授予的服务权。

  其次,校长权力部分归属学校治理委员会。学校治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政府、社会、其他学校、本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愿意参与学校管理的社会组织。校长是学校治理委员会的重要领导者,针对学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校长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参与治理委员会的决策;各治理主体与校长之间是主体间性的关系,有责任和义务在学校管理事务中做出利益表达,学校治理委员会拥有对学校管理中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再次,校长拥有学校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校长拥有管理和决策权,如在管理理念上,校长有权力构建科学的学校管理理念;在管理方式上,校长有权力变革和创新学校的管理方式;在具体事务的管理中,校长有权力对一些行政事务问题做决策。

  (三)校长权力执行监督机制的设立

  在公民社会理论中,学校是一个治理结构的文化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组织相比,二者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公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集体性等都会或多或少地在学校中得到反映。[3]因此,在政府、社会与学校和谐互动的发展环境中,职业和法律赋权的校长权力不但要接受职业标准和法律制度的规约和监督,还要得到更大范围的政府、社会组织、市场、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专家以及其他社会新闻舆论的认同与评价,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校长权力监督机制。

  校长权力监督机制的设立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制度层面。要对校长权力资源的分配、运行以及评价等基本规则进行制度规范,同时将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理办法做以明确规定,为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制度化基础。二是机构设置层面。校长权力监督机构是监督工作运行的主体,它是校长权力分配与执行之外的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可以广泛吸纳政府成员、学校的离退休教师、学生家长等。校长权力监督机构对校长权力的执行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它能够使校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更具透明化,有利于增加学校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对于校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权力监督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公民社会理论增加了学校管理变革中的公民成分,多元化的校长权力执行路径使校长权力的执行更加客观、目的更加合乎理性,这对于增加学校组织的公民社会属性和推动现代学校制度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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