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论文(3)

时间:2021-08-31

(二)乏力的法律支撑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中小学教师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与法制(治)状况息息相关,这又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1.教师依法争取或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造成教师维权无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语焉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

2.无法可依,尚可以通过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来加以改良,而有法不依,却反映了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法律意识的" 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和违法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存在。例如,某地方政府于2004年初规定,今后哪家学校乱收费,不仅将按照乱收费的十倍数额扣减学校的教育投入经费,而且校长也会因此丢掉饭碗。这一禁令虽然反映了地方政府部门治理基础教育乱收费的决心和力度,但其中扣减学校教育投入经费的规定,却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现实中,这样做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再如,我国《教师法》虽然明文规定教师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教育法治的软弱无力,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敢于以身试法,公然侵犯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环境因素。

(三)不科学的学校管理

  学校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生活场所,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程度,首先最直接地体现在学校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文化建设等是否与教师的权益规定相一致上。中小学校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这里仅从两方面略加阐述。

1.学校领导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显地与国家有关保障和维护教师权益的法规相抵触。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内涵是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四位一体。但在部分中小学中,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纯属子虚乌有,教代会形同虚设。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几乎是由学校少数领导者,有时甚至是校长一人决定。有些规定(如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成绩挂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权益。

2.缺乏合理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体系和及时调整教师劳动报酬的有效机制。现在中小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根本指标是教师每周课堂教学时数,而事实上教师的教学工作不仅仅是上课,从上课前的备课到上课后的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生、检查和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等,都属于必要的教学工作。然而除上课外,大多数学校对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都没有纳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大打折扣,教师获得的工资报酬肯定低于其劳动价值。此外,如何及时调整教师工资报酬,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及有效的执行、保证机制,中小学的教师工资水平长期“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

(四)失真的媒体报道

  很多媒体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学校和教师身上。关注教育事业,本来是好事,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部分新闻媒体在有关报道中存在“扬生贬师”的现象。失真的报道,不但不会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不利于社会公众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劳动价值,也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客观的新闻报道,本身已构成对教师权益的侵犯,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一个致因。

(五)肤浅的教育研究

  教师问题虽然在教育口号层面上颇受关注,但仔细梳理一下就会发现,教育理论界对教师的研究十分肤浅,如教师劳动价值、工作评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当前的教育研究中,人们往往重视探析新课程对教师的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以及教师角色、教育教学行为的转变等问题,但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教师付出如此大的心血后,他们应该得到怎样的合理回报,如何去获取合理回报等问题。科学理论支撑的缺失,是中小学教师维权艰难的一个原因。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保障和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地位和职业性质,将教师从“圣人”还原为凡人,将教师职业“去神圣化”。

  2.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对于违犯教育法规的事件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3.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

  4.科学认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建立和健全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能的管理机构,健全教师民主管理环节;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

  5.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要公平地对待教师,积极创造适宜教师权益保护及行使的社会环境。

  6.加强教师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科学的教师劳动工作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工资报酬调整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合理实施及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

  权益意味着人格、尊严。拥有人格和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新生代;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成员,才能支撑起中华民族的人格和尊严。这就是本文的根本出发点。

注释:

  [1]笔者查阅了《教育大辞典》、《实用教育大词典》、《心理学大词典》等国内出版的主要辞书,发现这些辞书中都没有“教师权益”这一词条。

  [2]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188—191页、188—189页。 [4]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17页。

  [5]李启咏:《过度监控是对教师人格的侮辱》,http://www.cyol.net/gb/zqb/2002—07/05/content_487250.htm。

  [6]孙占杰:《管理不能侵害教师合法权益》,http://www.ep—china.net/content/president/c/20040201174003.htm。

  [7]李菊华:《谈教师的心理健康和心理调适》,《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9]引自《教师尊严受了侮辱,谁来保护》, [11]参见《学生打老师为什么就不是新闻不用追究?!》,《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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