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林业投资现状分析与建议论文(2)

时间:2021-08-31

4存在问题

  4.1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企业实力逐步增强,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企业日益增多,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担保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融资困难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6]。2012年,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开发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合作协议》,重点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议签署以来,已对中林集团、中航林业、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企业的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重点项目进行了贷款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项目贷款难的问题。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境外林权不能抵押、林业项目贷款期限短以及企业自筹资金比例高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4.2手续繁难消减政策支持力度

  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以现有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为例,虽然政策的制定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享受该项政策需要从投资审批、外汇管理、项目备案、林地租赁、生产设计、采伐、加工、运输、报关等等一整套完整手续的审核,填写一套十分专业的申请表格,企业才能享受到该项政策支持。而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合作项目周期长,若完全按照要求去实施,则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更多的时间。因此,许多民营企业的手续并不是十分健全和规范,很难享受到该项政策支持。

  4.3企业维权困难

  目前,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国大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环境较差,存在政策不稳定、透明度差、执行力弱以及政治风险等问题,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难以保证合作的可持续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权益受到损害,而企业身处他乡,自身力量微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却无力维护。

  4.4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

  走出去开展林业投资合作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境外合作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企业对合作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情况研究不够,森林资源底数调查和规划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不实,项目本土化程度不高,有效规避政策调整变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市场和经营风险能力不强;在森林问题日益政治化背景下,企业对大局发展趋势及宏观研判能力不够[7]。因此,迫切希望在技术支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双多边合作、宏观指导等方面得到支持,而我国针对企业在外进行投资合作的服务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5建议

  5.1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实施重点国别(地区)战略。制定境外林业开发利用合作规划,从全球森林资源供给的资源性、地缘性、投资环境和双边关系出发,进行国际产业布局,明确开展境外森林资源合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依托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有序引导企业赴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依托中非合作论坛、中非发展基金等,引导企业赴非洲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二是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集群化“对外投资合作”。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市场占比高的林业跨国公司,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增强境外资源掌控能力和贸易话语权。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化国别布局和产业定位,鼓励开展境外木材加工园区建设,推动企业集群式对外投资合作。三是建立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和培育基地。积极推进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在自然条件优越的国家建立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和培育基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5.2强化财税金融扶持

  一是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规模。对境外林业投资合作园区建设予以倾斜,对企业在境外购买或长期租赁林地、前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性信贷支持,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降低林业走出去项目贷款抵押条件,允许使用境外林权进行贷款抵押,延长贷款期限,增大贷款额度,化解林业走出去贷款难问题。三是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大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境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力度,创新保险品种,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产品,帮助企业抵御外部风险[8]。四是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五是加大林业对外援助力度,发挥援外资金的先导带动作用。对与我国林业经贸关系密切,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林业物资、设备、项目援助,既能带动企业走出去开展林业项目合作,又能带动我成熟适用林业技术、设备走出去,为我企业境外开展林业投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5.3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双多边机制。国家通过高层对话和双多边合作等渠道,为企业争取发展空间。改善我企业在资源国的投资贸易环境,逐步解决办理劳务手续难、费用高的问题。加快签订和落实多双边税收协定,加强对外税收磋商和合作。二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商务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提出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等,切实保障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派遣驻外林业官员,协调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有关问题。参照德国等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向俄罗斯、巴西、加拿大、非洲等重点国家和地区我驻外使(领)馆派驻林业参赞,指导、服务我企业开展林业投资合作,使我国企业全面了解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性,增加境外投资的可行性,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树立和维护良好国际形象。四是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监管规定,建立政府层面公共信息平台,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加强培训力度,鼓励并支持建立林业投资合作商会,协调解决对外投资合作出现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6结语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境外林业投资已取得一定成绩,但综合来看,企业开展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依然处于较低层次,“走出去”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道阻且长。国家层面,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尚不完善,还未建立起林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金融扶持体系,支持手段单一。如何全方位、多角度、量体裁衣地针对林业对外投资开展扶持,驱动并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林业企业“走出去”开展稳健的可持续投资,需要进一步探讨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统计年鉴(1998)[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45.

  [2]管志杰,公培臣.中国林业对外投资区域选择:可持续发展的视角[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29(6):20-24.

  [3]李文军.走出去林业产业贸易的新常态[J].中国林业产业,2015(2):3.

  [4]刘超.林业企业对外投资研究[J].林业经济,2006(10):72-74.

  [5]红霞.中国境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63-67.

  [6]松野.中国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政策及投资优势分析[J].港澳经济,2015(14):11.

  [7]李亚卿.中小企业走出去的路径选择及学理分析[J].当代经济,2014(8):56-58.

  [8]赵琼.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10):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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