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绿色消费成为社会主体消费方式

  所谓绿色消费,是指人们在环境友好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或者不至于恶化资源供求关系和生态环境的最终消费。绿色消费有以下显著特点:

  1. 绿色消费是一种减量型消费。一方面,绿色消费注重减少资源消耗量,放弃传统消费大量消耗资源、追求最大限度物欲满足的奢靡倾向

  和极端做法,转而采用适度消费以谋求足够程度的满足和多方面的满足。另一方面,绿色消费强调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通过减少浪费、减少资源消耗、循环式消费及废弃物的再消费以及消费排泄物向社会排泄物处理业集中,减少消费过程的废弃物排放量,不让消费排泄物进入自然生态系统。

  2. 绿色消费是一种综合效用型消费。绿色消费效用由直接效用、间接效用、宏观效用、长期效用等多种效用构成。其中,直接效用包括人们消费产品和服务获得的特定需求满足,因采用循环消费、再消费、减量消费方式节约消费成本获得的收益需求满足,因采用绿色消费方式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贡献而获得的心理满足;生态环境因绿色消费方式而直接得到的维护、改善(如人们化废为宝,对废弃物的消费直接减轻了环境压力;人们参与植树种草治沙等体验性休闲、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等等。直接效用是人们采用绿色消费方式的主要动力。间接效用主要指绿色消费方式因节约资源、减少排放而最终对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平衡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它与某一项具体的绿色消费行为并不直接挂钩、对应,具有一定的曲折性、隐蔽性。宏观效用是指绿色消费的积极效用是由众多的绿色消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某个人、某一次、某一项、某一局部的绿色消费仅产生有限的积极效用,但要取得积极的宏观效用必须从自己、从局部、从现在做起。长期效用是指绿色消费的效用除直接效用以外,其他效用的取得往往要经过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绿色消费的效用也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绿色消费的综合效用,是人们从理性高度选择绿色消费方式的原因。

  3. 绿色消费是一种可持续型消费。一方面,绿色消费为当代人的后续消费预留资源,也为后代的消费预留资源,有利于保持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绿色消费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另一方面,绿色消费对绿色产品的追求,促进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的营造和生态文化建设,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的可持续消费提供生态环境基础。这些特点说明,绿色消费符合生态文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要求,能够兼顾人类福利水平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重要求。也正因此,在生态社会绿色消费能够取代传统消费方式,成为社会的主体消费方式。

四、生态法制成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工业社会,人们按照市场法则和经济法制行事,经济利益是决定人们言行的内在动力,在经济规律这根看不见的指挥棒的指挥下,人们在经济法制划定的界线内从事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而在生态文明社会,人们不仅从事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的生产消费,还要从事生态产品的生产消费;不仅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还要追求生态利益和生态价值。因此,人们的社会活动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法制,也必须同时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而且应该更加强调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目前人们制订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都是立足工业社会,从传统经济社会的视野出发,依托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还无法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社会生态理念的精神,无法完全适应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更高要求。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我国),为加快追赶步伐,环境保护往往要向经济发展让步,导致生态法制常常形同虚设。

  作为生态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生态法制至少具有如下四方面特征:

  1. 以巩固、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生态法制建设跳出传统工业社会窠臼,立足生态文明社会来进行,从而遵循全新的指导思想,设定全新的建设目标,确立全新的法制原则,建立相应的内容框架。

  2. 很好体现生态规律的基本要求。体现生态规律要求是生态法制建设的核心,只有充分体现生态规律要求,生态法制才能很好反映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发挥促进生态平衡、推动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3. 努力借助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规律仍然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之一,指导和左右着人们的行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不排斥经济规律的作用,还必须努力注意与经济规律的协同契合,借助经济利益的推动促进生态法制的落实。在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出发,寻求合理的立法司法平衡点。

  4. 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原则。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又要贯彻生态和谐原则,确保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人与自然两者不能偏废。因此在生态法制建设中要防止出现两个偏向,一个是片面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另一个是极端生态主义倾向,做到以人为本,兼顾双方。

  五、生态意识成为社会主流观念

  生态意识是指人们了解生态规律、尊重生态价值、努力追求生态平衡、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的认识状态和思想倾向,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它是人们自觉开展环境友好活动、采取维护生态平衡行动的内在动力。工业社会经济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观念,人们围绕经济利益这个核心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经济效益成为衡量经济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成败得失的主要标准,最终导致工业社会的畸形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作为在对工业社会扬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新社会发展阶段,也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全新社会观念,用以指导人们的言行。作为社会主流观念,生态意识不仅受到社会舆论大力推崇,也受到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肯定,还是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动指针,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成为体现生态社会文化特征的核心理念之一。

  生态意识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认识层面,具有对自然生态、生态平衡、环境安全、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自然生态及其价值的尊重,对生态规律、生态机制的认识和掌握。

  二是行动层面,对生态价值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内化为推动人们采取环境友好行为的动力,人们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看作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不惜付出某种代价去付诸实施。高水平的生态意识应该是这两个层面的有机统一,仅有认识没有行动,说明认识难免肤浅;仅有行动没有认识,很难保证行动的自觉和持久。

  根据上述五方面标志的全面、显著程度,可以将生态文明社会划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如生态社会初级阶段、生态社会中级阶段、生态社会成熟阶段或高级阶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