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考试卷及答案参考(2)

时间:2021-08-31

三.简答题(每题4分,共12分)

  1.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请问:

  〔1〕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2〕这一冲突规范的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四、实例分析(本部分25分)

  1.(本题4分)1993年8月10日晨,一俄罗斯货船“列宁格勒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俄罗斯货船“莫斯科号”迎面驶来,与“列宁格勒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列宁格勒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列宁格勒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问:

  〔1〕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依据的是什么原则?

  〔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

  2.(本题4分)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管理,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3.(本题7分)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相应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不填或错填该问均不得分,每问1分)。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是:

  A.买卖关系( )

  B.代销关系( )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是:

  A.中介关系( )

  B.买卖关系( )

  C.代理关系( )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

  A.代理关系( )

  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是:

  A.委托关系( )

  B.合作关系( )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

  A.委托关系( )

  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

  〔6〕本案原告应当是:

  A.中国TV公司( )

  B.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 )

  C.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

  〔7〕本案被告应当是:

  A.加拿大C公司经理( )

  B.加拿大C公司( )

  C.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 )

  D.大阪三井班轮公司( )

  4.下面是某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请根据该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指出该判决书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中的错误之处,并作简要分析。(本题10分)

  S市Y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4)民字第×号

  原告:N县液压件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被告:A市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厂长

  原告 N 县液压厂诉 A 市铸造厂赔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铸造厂向液压厂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模具 10 套,约定酬金 4 万元,违约依法处理。后因被告产品销路欠佳,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转产。被告遂向原告提出退货并废止合同,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3000 元。

  本院认为:原告(液压件厂)提出要求被告(铸造厂)赔偿 2.4万元违约金是不合理的。而被告中途退货废止合同,也是错误的。特判决如下:

  〔1〕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3000 元;

  〔2〕原告的其他损失由被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承担;

  〔3〕原告、被告各承担诉讼费 50%。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S 市 Y 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