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中小学招生指南(2)

时间:2021-08-31

统筹安排学位

  (1)本区户籍,属手续完备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系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承租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2)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属于出生后迁移户籍至该集体户者。

  (3)因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而将户籍挂靠在本区户籍居民名下的。

  (4)因本区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

  (5)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3年级的(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多子女户除外)。

  (6)父(母)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者,持卡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7)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被认定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8)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父(母)在我区企业工作,但不在我区实际居住的非穗户籍适龄儿童。

  (9)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儿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0)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小学在读1—3年级的,须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四)设有分校区的小学,要全面负责统筹管理其分校区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具有本市的常住户籍(含十一区),在我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的在籍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学生),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继续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方式,在毕业学校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

  (二)在区外就读并具有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升学(即外地返穗生和跨区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向区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簿,入户时间截至当年4月30日;

  2、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应为父或母或合法监护人唯一居住地);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及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加盖毕业小学公章的“全国学籍学生信息表”(由毕业学校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在广州市其他区就读的只需要提供广州市学籍信息表)。

  4、跨区申请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三)对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本区民办小学毕业生,或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其他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段对口的公办初中跨地段升学的,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统一集中向区招生办申报跨地段。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按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3、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4、跨地段申请表。

  (四)对于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并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按该区升学办法入学。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学位或政府购买民办学位:

  1、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者。

  2、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

  3、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且父(母)在我区工作或实际居住者。

  4、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

  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须持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六)各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七)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初中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八)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采取“学生自主报名,学校组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一)核定招生计划。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核定。本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2、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局初核;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二)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1、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初中报名)”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可依其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填报志愿。

  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四)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五)审核。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六)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时间进行补录。补录不需要在网上报名,家长可直接带齐相关材料(户口簿、学籍表(小升初)、房产证或租房备案证明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学校现场报名,学校将补录学生信息明细表递交教育局审核。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按政策共同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4、父(母)为非穗户籍的港澳籍适龄儿童,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通过积分入学申请我区公办学位,也可报读民办学校。

  5、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六、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其中,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民办学校违规的,与年检挂钩,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减少学校次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相关责任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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