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格考试民诉与仲裁试题浅要评论(2)

时间:2021-08-31

  第三、考查内容的理论性增强。虽然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考查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定的考查,然而与以往大多主要直接考查某一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今年明显侧重于以某一知识点为基点,综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条文的规定,如单项选择题第36题以管辖的适用这一知识点为基点,既考查了督促程序这一非讼程序的管辖适用,又考查了涉外不动产管辖这一既涉及涉外问题又涉及不动产问题的法定管辖的适用,还考查了级别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适用。这一变化充分说明今年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试题明显增加了对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点及其理论深度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背背法条即可通过资格考试的时代已经结束。

  第四、考试题型有所变化,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与以往司法资格考试的试题相比较,今年在民事诉讼法部分的一个较大变化即增加了分析题的考试,这使得考试的难度有所增加,但同时也反映出司法资格考试越来越贴近社会实践。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来源于生活,运用于生活,如第四卷第七题分析题所涉及的从超市搜查顾客背包事件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近年来社会与司法实践部门所广泛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虽然该题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大家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掌握与运用,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该分析题的第一问实际上还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问题的考查,如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基本理论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均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的私权处分问题。可见,该问题实质上是以难度较深的新题型考查传统重点知识点。至于第二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企业安保措施等方面选择其一进行分析论述则可以综合考查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