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前练习题(2)

时间:2021-08-31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1. 2003年4月5日,某服装公司委托东方航运公司"顺达号"船承运服装,"顺达号"按期抵达目的港,但在卸货时发现部分服装被船上混装的果汁污染,损失计40 000元。据查,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在装载服装的舱位混装了玻璃瓶装果汁,船在航行过程中遇到6级大风,船体倾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终造成部分货物移动,少数果汁瓶被撞裂漏汁,污染了服装。某服装公司要求航运公司赔偿40 000元的服装损失,并返还运输费。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不愿赔偿。

  请问:1.服装被污染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航运公司的免责理由是否成立?

  解答:

  1.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对服装被污染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具体到本案,服装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其价值大大贬损,承运人没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此承运人不具有免责的理由。

  2.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过程突遇大风不可预料,发生船体倾斜不可避免,但服装被污染是可以避免的。对于专业的运输人员,上述情况的出现不是百年不遇,而是经常发生,所以运输人员应当具有防范意识和措施。对本案不将果汁与服装混装,或者进行特殊的防护安置也能避免损害发生。但是承运人在本案中没有采取避免损失发生的措施,也没有要求托运人有特殊包装,发生货物毁损的责任自可以规责于承运人。

  2、2005年6月2日,徐某到国华车城购买了唯一的一辆X型号红色电动自行车。双方约定由徐某第二天到车城取车。第二天由于徐某临时接到一紧急出差任务来不及去取车。6月4日,国华车城因某材料自燃引起火灾,红色电动自行车被烧毁。6月5日,徐某找到店主要求返还车款。店主称车已卖给徐某,车烧毁损失由徐某自负。徐某称自己并没有取得电动车的所有权,店主未向自己交付,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店主,在电动车交付之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店主承担。现在电动车已被烧毁,店主不能再交付电动车,理应将车款返还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下,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返还其车款。

  请问:徐某有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

  无权。

  本案中,徐某和店主约定的电动自行车交付时间为6月3日,如果徐某按期取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他就取得了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这以后的标的物风险应由徐某承担。

  但是由于徐某的原因致使电动自行车在2005年6月3日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2005年6月4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

  因此,徐某无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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