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2)

时间:2021-08-31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答案】C

  【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3.【答案】A

  【解析】(1)选项ABC: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选项D: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答案】C

  【解析】(1)选项A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2)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3)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6.【答案】A

  【解析】(1)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本题中,甲不属于主要社会关系;(2)选项B: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选项C: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4)选项D: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解析】(1)选项A: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2)选项B: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属于转让主要财产。

  2.【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3.【答案】AD

  【解析】选项B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4.【答案】ABD

  【解析】(1)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2)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3)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

  5.【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答案】AD

  【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选项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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