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考试复习题目(2)

时间:2021-08-31

  篇二:合同法 重点背诵复习 司法考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

  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具体表现: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体现公平原则的两个制度:①情事变更制度;②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帝王条款)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内容和功能: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德”。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谓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6、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③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④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与单务的意义: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B、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C、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⑤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义务大于无偿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中只有明显低价或第三人有恶意时才可行使。 ⑥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该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⑦根据合同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⑧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⑨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区分意义: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作出规定,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⑩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分为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⑾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

  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②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③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代理权。

  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须征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外,对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要约(发盘或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二是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③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数据电文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4、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需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将其取消,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7、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⑤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四、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①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否则就构不成承诺。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所要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内

  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人在要约中已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

  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沉默或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承诺)。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迟延与撤回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撤回的效力;

  在承诺后到达的,但依通常情况应先于或同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受约人才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承诺撤回有效。承诺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后,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时合同虽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以合同书订立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特殊的缔约形式:招投标指招投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体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是要约,拍定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