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之法规与道德讲解(3)

时间:2021-08-31

五、总会计师:

  1、“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制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特别注意没有小型)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属于单位高层,单位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3、任职条件:特别注意“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职责:教材p85-86

  两部分:“负责组织”(注意“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协助参与”(注意协助参与的商品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确定)

  5、权限:

  注意3、4、5条内容。

六、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今年新实施的规章,所以要特别注意,根据上课时的内容,熟练掌握。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会计师(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会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正高级资格(考评相结合制度)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基本条件;

  注意:第4条: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a、持有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

  b、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当地财政部门登记

  4、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

  5、正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参照教材p87页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内容,增加:

  总会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3、回避制度:

  注意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交接工作

  1、交接范围;调动、离职;临时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复时

  2、移交;要求亲自移交;不能亲自移交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委托他人。

  3、未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交接前的准备;

  (1)帐务。(注意结帐之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2)未了事项,作书面资料

  (3)移交清册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必须作出书面材料。

  5、监交:通常是“上一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6、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称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7、交接人的责任: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违反会计法律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见附表二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涉及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

  2、重点掌握教材p105-107(一)(二)(三)的内容

  3、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教材p110-111(一)(二)(三)的内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

  法律特征

  ?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第二节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五、国内信用证:(资料来源于.cn)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3)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见附表五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资料来源于.cn)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第三节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要求熟悉

  ??注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帐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帐: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五、逃税罪

  逃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罪:a、逃税行为b、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熟练掌握“会计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资料来源于.cn)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从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学习会计理论和技能的同时,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分析会计人员如何处理好坚持准则与参与管理的关系;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分析会计人员在会计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附?录

  《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通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条、3条、32条第2款、35条、45条、46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条(注意个体工商户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不同)、7条、13条、16条、24条、34条、第三章会计核算(53条、55条(五)、57条、61条)、86条、87-97条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6条、7条、8-17条、18条、19条。

  《深圳市会计条例》:2条、3条、7条(注意“区”)、11条、14条、26条、27条、30条、31条、36条、40条、46条、60条、62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4条、8条、9条、16条、31条、62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条、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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