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活课件篇二:高一《政治生活》第一课知识点归纳
高一《政治生活》知识点归纳
1、政治与经济关系: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反作用于经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为经济服务的。
2、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4、政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政治的根本属性是:阶级性。
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国家的含义:P5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世界上不存在全民的、
超阶级的国家。
2、P5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3、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4、P5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表现在: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有法律、物质保障;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5、6、主权高于人权
7、人权是
8、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
真实性。
9、民主与专政的关系:P6辩证统一或对立统一
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
统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
10、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意
义。P7。)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新的要求。
1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P9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含义:选与被选为人大代表;
意义: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的自由。意义:人民行使当家
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
(3)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
控告权)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守法和司法上平
等,立法上不平等)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A: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
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相对应而存在,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
实现。B:如何做: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
民权利;另一方面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13、我们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P12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基本内容)(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4、中学生应怎样参与政治生活P13-14(1)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2)参与政治生活,需要学习政治知识(3)参与政治生活,贵在实践
政治生活课件篇三:政治生活第五课课件1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知识点:(1)了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2)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3)了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
[教学重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教学难点]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民怎样当家作主
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②我国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2)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3)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2)作用:讨论决定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
(3)职权: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
决定权: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
事项
监督权:监督政府,法院、检
察院的工作
任免权:对本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
(4)常设机关:相应人大常务委员会
人大的责任往往是通过人民代表的活动展现出来的
三、肩负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
1、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方式和任期(结合前面的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不含县)以上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含县)以下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职责:(1)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2)义务:①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③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4、职权: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审议权、决定权、提案权、质询权
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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