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3)

时间:2021-08-31

  (1)乙方拖欠租金、拖欠水费、电费、通讯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用途或擅自转租、分租的;因乙方原因造成场地结构损坏经场地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的;

  (3)乙方违法经营的;

  (4)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无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5)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其它条款,经甲方要求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

  8、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缴清租金及相关应付费用,并于合同期满前、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内搬走房内物品并交还场地,房屋内一切镶嵌于建筑物结构的装修物无偿归属甲方,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及其它投入进行补偿。9、租赁期内,如遇甲方企业改制、遇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房屋被征用或拆除、拆迁包括但不限于未有征用、拆除、拆迁公告但政府有关部门(含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因城市规划改造、城市环境整饰、三旧改造等原因须征用或拆除房屋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双方互相不作补偿,互不追究责任。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的有关征用拆迁场地的一切补偿,全部归属甲方,与乙方无关。

  10、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按甲方上级部门要求改变该场地的使用功能,收回场地自用,则本合同提前终止,但甲方应向乙方作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最高限额为:(1)合同剩余租期少于12个月,按合同剩余租期的月平均租金额计算,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该剩余租期的租金总额;(2)合同剩余租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合同剩余租期的月平均租金额计算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2个月。

  11、按本补充协议第9条、第10条规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搬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