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转租合同

时间:2021-08-3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电梯轿厢设置看板媒体(以下简称“看板”)、刊发广告一事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将  市  区  花园(大厦/小区)共  部电梯租赁给乙方设置看板,刊发广告。

 第二条 设置方式和范围

  1、看板设置于电梯轿厢壁上(超薄型,厚度不超过2CM、长度: 、宽度: ;),用粘贴或敷膜方式贴在轿厢壁上,共三面(左、中、右),

  2、采用进口美国3M技术贴敷在电梯厅门上;

  3、电梯轿厢(面向电梯门及出梯门时目光所能触及的轿厢壁)。

  第三条 设置内容

  1、公益广告(包括社区文化建设、公民道德规范、防火、防盗知识、保健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等);

  2、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宜单位、社区和家庭的广告,更不得发布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3、每期左、右两块展板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为4(商业广告)∶3(公益广告)。

 第四条 租赁时间

  合同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租赁费用

  每部电梯每年度(12个月)   元,电梯共  部,每年度电梯租赁费共计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免费刊发精神文明建设及防火、防盗等方面公益性广告,由乙方负责投资;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年支付,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