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工商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经营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赁场所的座落、面积、配套设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南昌市 民德 路(街) 443 号,经营面积 114㎡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按时根据实际使用数向供电、供水部门或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乙方违规用水、用电,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租店铺的用途为 (禁止作其他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限
1、该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力无条件收回该经营场所,乙方应如期交还甲方。如甲方将到期的经营场所继续出租,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平等参与竞争。
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办执照、按章纳税,独自享有经营带来的利益,承担经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4、乙方应当办理开业所需的相关手续。
三、租赁费用
1、承租期内租赁费每月合计 元,全年总计 元。
2、乙方每月支付承租经营场所总费用的时间为每月 1日前。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支付 4140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清算水、电等乙方使用的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回乙方。
4、如果乙方延迟交付租金,每延迟交付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5、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直接从乙方交付的履行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当履约保证金不足 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