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8)

时间:2021-08-31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该厂房的平面图(略)

  附件(二)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略)

  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4]34号文印发),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消防、建筑设计、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专用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厂房租赁行为。(闲置厂房依法临时改建为宿舍后出租需订立的合同,则应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厂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