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自建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