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 牌车 辆,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年 个月 天 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