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房屋租赁合同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出租房屋为(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应于每月日(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日内迁离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备案)机构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一种,并在□里打“√”)。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在签订后10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房屋面积为。屋内包括:床张,带柜桌子张,衣柜个,茶几个,冰箱个,洗衣机个,电视机个,电磁炉个,空调个。

  二、本房屋每月租金元,每月月初号之前乙方应将本月房租交至甲方。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个人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

  乙方: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