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租赁合同样本

时间:2021-08-31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飞机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飞机状况: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租赁期限: .

  租金: 元(大写 )

  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出租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 开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飞机,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承租方将所租赁飞机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承租方利用所租飞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飞机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飞机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2、不承担飞机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飞机。

  5、租赁期间对飞机使用情况及承租方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拥有所租赁飞机的使用权。

  2、对租赁飞机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抵押金及租金。

  4、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5、飞机发生事故,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指定修理地点,并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飞机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