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赁吊篮 台(以现场实际安装台数为准)为明确双方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时间:预计自 年 月 日起,工期约为 天(以实际工作中双方记录为准)
二、工程名称及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三、租赁费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认的安装验收单之日(进场单次日)起租;停租时间:以整套吊篮装置拆至地面并经双方签认书面报停单日期为准。
四、租赁单价 元/日/台。单台设备最低30天起租,超过30天以实际发生结算。
五、甲方在此合同中施工现场负责人为 ,安全员为 .
六、设备进出场费:吊篮进出场费 元/台。
七、吊篮押金: 元/台。结算时可冲减租金。
八、租金结算:甲方每月 号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九、 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考试合格并发岗位证书。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赁费。
4、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5、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