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2)

时间:2021-08-31

  3、房屋租赁期内,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5)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期满前40日内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