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驾车租赁合同(4)

时间:2021-08-31

  10、本合同当随车阔行,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阅。

  11、离合器片损坏及轮胎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2、在承租期间违反交通规则或有电子警察违章记录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13、异地身份证租车,租车押金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回。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承租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合同(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要向承租方退回剩余租金及全部押金,并付违约金1000元;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不论实际租期长短,一律按基本日租金向承租方结算,并扣除违约金1000元,剩余款退回。

  2、因承租方违约被收回车辆,对已发生的租车时间,按基本日租金结算,车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扣除违约金1000元,剩余款退回。

  3、如果因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其全部损失费用(合同期内租金照付以外,还包括延误时间的租金和修理费用)。

  4、出租方如果保养、维修车辆的时间超过4小时,可为其更换车辆或退给承租方承租期的一天押金。

  5、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车辆抵押、转卖,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承租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出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轻者按违约收回车辆不退押金、租金,重者还要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6、超过合同租车期限24小时不能还车,出租方有权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卸所租车辆的里程表或其他零件,严禁在里程表上弄虚作假或改变车辆原貌;否则处以日租金或原件价值的5倍罚款。

  第九条 车辆交接验收与结算  1、车辆交接验收内容:见表一和表三。

  2、租赁车辆费用结算:见表二。

  双方对交接的车辆按表一和表三内容确认、验收,按表二结算;如果交回的车辆验收不合格,承租方必须照价赔偿;结清账目后,终止所签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果出租、承租双方发生争议,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再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的解释权在出租方,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保险公司。

  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章):

  担保人(章):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