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租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猪场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证:

  乙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养猪场及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养猪场及菜地两块出租赁给乙方管理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每年租金为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支付方式,以每年1月底支付当年的租金。

  二、甲方应负责保障乙方水、电、路的畅通,负责协调处理好养殖场周边村民的关系,负责保障乙方正常安全生产。

  三、乙方负责现有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交纳税费。负责每年1月底支付当年的租金。租赁期届满,乙方负责将原有的设施及新添增的设施交给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四、该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并认真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费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庄科村小组和村委会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猪场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xx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猪场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栋,甲方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包括猪圈、空地和场内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供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和押金缴纳

  1、甲、乙双方约定,该猪场每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押金 元,租赁期满甲方退回乙方。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并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包括高压清洗机、抽水泵)损坏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丢失需要赔偿,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旧猪舍。

  3、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新设备。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空地上乱搭乱建,如有需要,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乙方应配合。

  6、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无条件执行,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个月内做好搬迁工作。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水电费、水费免交,电费乙方自行交缴。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在合同期间内甲方不能将猪场所有权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也不能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如有此情况,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退回押金。

  第八条 还租条件

  1、租赁期满,乙方将猪场交还给甲方时,应保证猪圈的瓦、窗户、圈门、墙面、饮水器、蓄水池、饮水管、电路、高压清洗机、抽水泵和其它设备工具,完整无损能正常使用,正常的损耗除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维修或赔偿,甲方验收合格,终止合同时,甲方将退回乙方押金,如乙方违反此条,甲方将扣取押金维修。

  2、在租赁期满,如甲方要收回猪场,改变用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甲、乙双方终止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上述约定,有甲、乙双方违反,均有权终止合同。 本合共4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