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4)

时间:2021-08-31

租赁合同 篇8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xx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赁费74225元,被告保证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吉安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了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现,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必须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处罚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没有在约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经违约。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达成约定达成还款协议,属于权利主张时期的重新计算,而这次被告在此没有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从合同的违约,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层面讲,原被告之间签订时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那么多出租人来说交付租赁物是主合同义务,而对承租人被告来说,交付租金是主合同义务,那么现在在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赁物的义务后,被告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现在被告违反约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说不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从合同规定的处罚责任,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盖必须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义务。

  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被告不仅没有按期交付租金,且在该案的审理也没有出庭应诉辩称,所以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

租赁合同 篇9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人):

  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 东地北路自来水宿舍东单元四楼东户 租赁给乙方(仅作住房使用)。

  二、租期 ,自 起至 止。 如中途退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押金并收回房屋,合同解除。

  三、月租按 计收,(元/月),租金 元。

  四、缴费方式:____________

  五、乙方先交元的租房押金,甲方为乙方出具押金凭条(押金以押金条为准),待合同期满甲方检查合格后将退还给乙方租房押金。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不缴纳费用者,扣除乙方所有押金并收回房屋,合同解除。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退房租。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私自改造、损坏房屋结构及内设施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两个月拒交水、电、煤气、物业费的;

  5、严重影响周围人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卫生污染等)。

  八、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以防第八款中所列现象发生。

  十、乙方在租凭期间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十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须向甲方申请续租意愿或退租意愿。否则,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并扣除乙方所有押金。

  十二、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使用甲方提供的任何物品及设施时,发生意外。如:引起火灾、水患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在租凭期间,应按时缴纳房租,如逾期不缴纳房租者,每拖延一天扣除押金10% 。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日

  附:乙方使用甲方物品的清单(签字前乙方认真检查物品) 空调1台

  折叠方桌 1个

  抽油烟机 1台

  太阳能 1台

  沙发2组

  茶几1组

  单人床 1张

  双人床 1张

  组合橱 1套4组

  甲方签字:

  年 月

  年 月乙方签字: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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