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合同(2)

时间:2021-08-31

  第十一条 客户于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注销申请,已缴之接线费,本公司无息退还;但施工后注销申请者,其己缴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为配合客户需要,加装其它有关数据传输等特殊设备时,得按成本向客户收费。为便于本公司测试需要,得免费加装测试开关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如需项目建设,本公司得请客户提出金融机构出具之保证书或按建设成本酌量预收建设保证金,并订定最短租用期间。客户已缴之建设保证金,于客户租用满最短租用期间后无息退还。项目建设,在同一装机地点租用不满最短租期申请移设或终止租用者,应一次补足市内电路部份未满期间之月租费。客户申请于本公司办公时间外施工者,应缴付非办公时间施工费。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本业务应缴费用如下:

  一、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线路及调制解调器移设费。

  二、申请变更本业务之传输速率者,依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wlan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wlan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 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以16kbps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