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2)

时间:2021-08-31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辆保险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盘龙开发区顺富木片厂)及生产设备出租给乙方作木片加工使用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盘龙开发区,顺富木片厂租赁建筑面积约为30亩,机械电力设备、地磅、生产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参照甲方与污泥陂一、二、三队、将福岭队、盘龙村公所合同书为准)。

二、厂房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 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月租金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支付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4、支付首次租金及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正(¥28000.00元)由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甲方,甲方开具收据。

  5、开户行: 农业银行廉江河唇支行 户名: 张永兰 账号: 6228 2706 2603 5758 826

四、其他费用

  1、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一个星期内付款。

  2、厂房地磅的具体规格和价格(23000元含全部费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确认后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地磅所有权属甲方,地磅安装费用由乙方支付,从甲方应收厂房租金中扣除。乙方租赁期间须保证地磅正常运作,如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坏严重无法使用时由乙方赔偿。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设施损坏损失无法维修及恢复时乙方须照价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甲方将视乙方未经同意与他方签订合同无效并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依法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完整把甲方交付乙方所有物资交回甲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则按价赔偿给甲方。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须按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如生产过程中出现员工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自负盈亏,乙方的债权债务及其它的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以甲方厂房及设备进行非法抵押、借贷或出售,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及增设生产设备,但原则上不得损坏原房结构,装修及增设生产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增设设施及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

  作任何补偿。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拖欠租金总额的20%作为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中或中途终止经营时,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将工厂经营证照交还甲方。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合同签订后,企业名称不能变更,工厂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如不能处理完善,甲方一个月内退回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解决,如协商无效后,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陆川县古城镇法律服务所存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一、附:厂房物资交接清单表。

  出租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