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场地租赁合同书(4)

时间:2021-08-31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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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