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北京市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1-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以 方式支付。
4-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 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5-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6-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