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租赁协议(2)

时间:2021-08-31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