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出租协议(2)

时间:2021-08-31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应书面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在**年 月 日前将猪场交于乙方租赁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将猪场现有大小猪只全部出售完毕。

  2、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4、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含补贴)归乙方所有。

  5、租赁财产由甲方负责保险,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赁物损失,按保险公司受理范围赔偿,但应确定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免除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原场区绿化面貌,做好租赁物整体和局部的卫生整洁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于违约后15日内付清,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环保要求对猪场实行关、停、并、转时,政府对猪只、场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