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一)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违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甲、乙双方皆仍需履行其余条文的责任。
(二)乙方的雇员、访客、顾客、服务人员、装修人员等或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许可进入孵化科研生产大楼的任何人员,除应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外,乙方应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负责。
(三)鉴于_________业务的特殊性,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就合同期内水、电需求量,排污量、排污种类、主要设备清单、设备功率;所开展的研发项目、项目内容;需要进入实验室的药品目录,菌种、病毒、实验动物目录等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填写入孵申请表并签字确认;如乙方在以后工作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应至少提前15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在所租房屋内添置设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出或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如有增删,可在合同附件中列明,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