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的风险(5)

时间:2021-08-31

七、向潜在承租人或买方展示出租物业

  租期将至,若承租人不再继续承租物业,则出租人为节约成本,很可能要求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携带潜在的承租人参观出租物业。另外,在出租人意欲出售出租物业的时候,往往也需要向潜在的买方展示出租物业。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我们认为出租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租人应给予一定的配合,但出租人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如果乙方尚未与甲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则甲方只要向乙方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陪同潜在的承租人或者买方参观出租物业,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办公。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承租人展示租赁物业以及对租赁物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无条件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租赁物业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租赁物业及其各部分,甲方亦有权在租赁物业张贴招租告示。

八、承租人的自动变更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其作为承租人租赁出租物业的目的是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将出租物业地址作为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将该实际情况据实告诉出租人,并帮助客户在租赁合同中设计“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以免出租人届时反口,不履行协助变更承租人的义务。如果没有该等“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将来能否变更承租人则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往往会感觉增加其负担而不愿提供协助。这势必影响客户租赁目的的实现,并增加客户的负累。

  鉴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拟在中国境内新设公司(下称“新公司”),新公司英文名称暂定为“**”;甲方同意:自新公司在中国合法设立之日,乙方在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新公司享有及承担,新公司自然成为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主体(即“乙方”)及实际承租人,**与甲方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而无需另行签订协议。但新公司应书面向甲方出具确认函,确认合约中所有约定同样对新公司有效。如有关主管机关需要或新公司要求,甲方承诺将按合约的相同约定及同等条件,按剩余的租期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约,并办理相关的租赁登记手续。

  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在甲方解除合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余租期(即初始租期或续租后的续租总期限中尚未履行的租期,不含免租期,下同)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