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的风险(4)

时间:2021-08-31

五、维修程序的设定

  在出租物业的使用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当属出租物业的维修问题,且主要集中于因出租人未予维修及未及时维修而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出租物业或遭受损失的问题上。对于上述风险,除了在结果上通过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之外,我们更倾向于从程序上防止该等风险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种程序上的条款设计,实际上是为了促使合同双方在问题发生时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以及纠纷和损失的扩大。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如为紧急报修(指影响乙方工作、营运安全的故障,如房屋大面积漏雨等情况),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紧急报修通知后四(4)小时内前来维修;如为紧急报修以外的一般报修,甲方应在乙方发出报修通知后三(3)日内前来维修。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进行处理,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用和款项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六、优先承租权

  我们常见“优先购买权”条款,却不常见“优先承租权”条款。《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第22条有类似“优先承租权”条款,但对于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程序却没有进行约定,这使得该等“优先承租权”欠缺可操作性。从优先承租权的可操作性上讲,我们建议设计相关条款约定:在有第三人愿意以一定条件承租出租物业的时候,作为出租人,应当将该等条件书面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考虑期限;作为承租人,则应当在出租人指定期限内对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作出书面回复。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在有第三人愿意以一定条件承租租赁房地产的时候,甲方应当将该等条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对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作出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