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2)

时间:2021-08-31

  二、评估目的

  拟为委托方与集团公司合资设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这一经济行为提供参考依据。该经济行为已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批准文号工商预核准字(2008)第54号。

  三、评估范围及对象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8年第40号文界定的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景观资源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及立项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8年8月31日,评估中所采用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操作,确保资产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评估业务当事人的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同时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实际情况,遵循预期、竞争、贡献等经济原则。

  六、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

  (1)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对县国家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

  (2)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预核准字

  (2008)第5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8年第40号文。

  2.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园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3.产权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

  (2)林权证、图。

  4.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等;

  (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3)委托方申报材料及其他资料:

  (4)《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区总体规划说明书、资料汇编》;

  (5)《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设计》;

  (6)有关询价资料和参考资料;

  (7)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