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4)

时间:2021-08-31

  二、 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

  同委托方。

  三、 评估目的

  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XX有限公司拟以固定资产

  --构筑物和现金出资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XX

  长材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评估即对该经济行为涉

  及的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获得宝钢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

  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

  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

  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经核实,因企业财务系统更换,账

  面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不是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

  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

  致。

  五、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

  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

  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

  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

  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

  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

  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六、 评估基准日

  1.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1月30日。

  2. 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

  确定。

  3.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

  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 评估依据

  I. 经济行为依据

  1.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评估业务约定书。

  II.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施行细则;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

  权[2006]274号;

  7.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